来看案例,不算太长——
离异男子与女子在街头乞讨时偶遇,恋爱期间,男子向女子转账超11万元,却发现女子尚未离婚。男子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一审法院判决女方返还80%后,女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1月16日,封面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宁夏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书显示,2020年10月,贵州的彭先生在青海西宁街头乞讨时,与来自宁夏同为乞讨人员的张女士偶遇认识。彼时,彭先生已离异,张女士也称自己与前夫离婚,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张女士向彭先生索要彩礼20余万元,2024年7月,男方先后转账11.19万元。同年,二人感情破裂,且男方发现张女士与丈夫的婚姻关系仍处存续状态。
分手后,彭先生索要钱款未果,指责女方是以结婚为名索要彩礼,利用感情骗取钱财,一气之下将其起诉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11.19万元。法院判决,酌定由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彩礼的80%,即89536元。对于该笔款项,张女士并不认为是彩礼。二人在五年间共同乞讨,合计收入32万元,她主张这笔钱是“共同乞讨所得及保姆费”。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年9月16日,二审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法院认为,张女士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案涉款项是“共同乞讨所得及保姆费”,而彭先生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转款的目的是缔结婚姻而进行赠与。
9月25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省流版:2020年10月青海西宁街头,两名“丐帮”成员贵州彭先生与宁夏张女士相遇。彼时彭先生已离异,张女士自称也已离婚。相似的境遇让两人迅速走近,建立恋爱关系并以夫妻名义同居。
2024年7月,在张女士的索要下,彭先生先后转账11.19万元作为彩礼。然而,当两人感情破裂后,彭先生才震惊地发现:张女士与其丈夫的婚姻关系一直存续,自己明显是陷入了一场“婚姻骗局”。
索要钱款无果后,彭先生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一审法院判决返还80%,二审维持原判。而张女士在庭审中辩称,这笔钱是“五年共同乞讨收入32万元”的分成及保姆费,但未能提供证据。
法院这么判决看着好像挺“公平”的,毕竟女方需要返还大部分钱款,但仔细推敲的话,这份判决背后却存在着明显的法律执行不彻底。
首先就是女方的刑事犯罪嫌疑被民事处理给掩盖了。根据我国《刑法》,张女士的行为明显已经涉嫌了两项刑事犯罪。其一就是诈骗罪,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离婚事实,以结婚为名索要彩礼,且数额巨大;其二就是重婚罪,在婚姻关系尚处于存续期间,悍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然而,司法机关却仅以民事案件处理,并没有启动刑事追责程序。这种“以民代刑”的做法,无形中减轻甚至消解了违法者的责任。
然后就是这个80%返还比例,其法律逻辑是存疑的。一审法院认定款项性质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在目的无法实现时应予返还。但酌定返还80%的依据到底是什么呢?另外20%不用还,是否变相承认了所谓“同居期间分成和保姆费(劳务补偿)”?这种自由裁量在诈骗事实明确的情况下,是否太过于宽容了?
当然,本案最令人深思的,还是司法在面对特殊群体时的微妙态度。一方面,法律不应该因为当事人的身份而区别适用。无论是乞讨者还是企业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具体到本案,司法机关是否潜意识地认为,“乞丐间的经济纠纷”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而降低了打击力度?
另一方面,底层群体的权利保护其实更需要法律刚性。彭先生五年乞讨所得的大部分积蓄11万多被骗,对其而言无疑是生存资本的重大损失。法律对诈骗行为的“柔性处理”,实际上损害了最需要法律保护的群体的根本利益。
此外,本案还意外暴露了街头乞讨的“经济效益”,两个人五年共同乞讨收入竟然高达32万元,年均6.4万元,明显是超过了许多正规职业的收入,且几乎不用纳税。尤其是2020年10月往后2年,那段时期是最不利于乞讨者的,也就是说,主要收入应该基本来自于2023-2024年中这一年半载。
这一数据无疑颠覆了公众对乞讨者“贫困无助”的刻板印象,也揭示了街头乞讨可能存在的组织化、职业化现象。而且女方声称11万元是“共同乞讨所得分成”,虽在法律上没有证据支持,却暗示了乞讨者之间可能存在的一些经济合作模式。这背后是否涉及乞讨团伙、利益分配等更深层次问题,其实是值得有关部门关注的。
总之,本案暴露了当前处理情感诈骗类案件的一些普遍困境。比如大量明显涉嫌诈骗的行为被作为民事纠纷处理,无形之中降低了违法成本;再就是民事案件往往采用“优势证据”标准,刑事案件则需“排除合理怀疑”,这便导致同一行为因证明标准不同而产生不同性质认定;还有法院往往倾向于“折中判决”,追求“案结事了”,却不考虑案件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
彭先生与张女士的这段故事,表面来看只是街头巷尾的饭后奇谈,深层次上却是一块法律平等适用的试金石。当法律因当事人身份、案件情节的特殊性而“打折扣”时,受损的恐怕不仅是某个个体的权益,更是法律本身的权威与尊严。
司法机关应该重新审视清楚,是否因为当事人是“乞讨者”,而潜意识降低了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评价?是否应当依法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毕竟诈骗罪和重婚罪都是公诉罪名,构罪要件如此清晰,这都能让女方全身而退甚至还到手20%的2万多块钱,真是让人无话可说……
男方收到这样的判决心里会怎么想,我不知道,但他现在是一个真正的无敌之人,一人吃饱全家不饿,光脚的不怕穿鞋的,这么搞他名堂,但凡他多上点网,恐怕某个群体某些人应该好好掂量一下了,言尽于此。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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