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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我是商场的一名保安,因为阻拦醉酒顾客进入营业区,结果被对方打成脑震荡,鼻梁骨骨折。商场经理跟我说,这是顾客打你的,是你和顾客个人的纠纷,商场没责任,让我自己去报警抓人,这算工伤吗?”
在很多服务行业(如酒店、商超、餐饮),一线员工面临着巨大的“职场暴力”风险。不同于机器故障或交通事故,这种伤害直接来自活生生的人——也就是所谓的“第三人侵权”。
很多单位在发生此类事件后,往往会踢皮球:“人是别人打的,你去找别人赔,单位不是打人者,单位凭什么赔?”甚至以此为由拒绝申报工伤。
这是极其错误且违法的! 上班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伤害,不仅算工伤,而且职工还拥有“双重索赔”的特权。今天,我们就来深度解析这一特殊的工伤认定规则。
一、法律依据:明确列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范围
很多单位之所以敢忽悠员工,是因为他们利用了大家的一个认知误区:工伤通常是指“工作本身”带来的伤害(如摔倒、烫伤),打架斗殴是治安案件,不算工伤。
但请注意《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明确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这条法规就是为一线员工量身定做的“护身符”。它确立了三个核心要素:
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只要满足这三点,哪怕施暴者是外人,哪怕伤害来自于拳脚刀具,性质依然属于工伤。
二、核心争议:如何界定“因履行工作职责”?
这是认定此类工伤最难、也是争议最大的地方。很多老板会狡辩:“那是他个人素质差,跟工作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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