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的复函
林函策字〔2004〕54号
北京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 <森林法> 具体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京林发(策)[2004]4号)收悉。经研究,现根据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滥伐林木违法行为人补种树木的,补种地点可以确定在滥伐林木违法行为人承包经营的林地范围内,所补种的树木依法归其所有。
特此函复。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的复函
林函策字〔2004〕54号
北京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 <森林法> 具体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京林发(策)[2004]4号)收悉。经研究,现根据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滥伐林木违法行为人补种树木的,补种地点可以确定在滥伐林木违法行为人承包经营的林地范围内,所补种的树木依法归其所有。
特此函复。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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