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女子果某声称,2025年4月连续2天遭到男子夏某猥亵,不仅身体受伤,随身佩戴的玉器也被损坏,于是将夏某起诉至法院,索赔2.6万余元。但夏某全盘否认,辩称果某的指控纯属虚构,已侵犯自己的名誉权。此前警方调查因无监控、无其他证据,对夏某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医院检查也未发现果某有明显外伤。法院审理后认为,果某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猥亵行为存在及因果关系,最终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这起案件凸显了“举证责任”的重要性,给所有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一、女子控诉连续2天遭猥亵,索赔2.6万,男子:纯属造谣
广东中山的果某,在2025年4月经历了一场让她“身心俱疲”的遭遇——至少她自己是这么说的。
果某称,4月13日傍晚,她正在一处菜园的水沟旁打水,同村男子夏某突然凑了过来。没等她反应过来,夏某就说“要按摩一下”,随后直接将手伸进了她的裤子里。果某当即表示不愿意,拼命闪躲,可夏某死死卡住她的腿部,导致她腿部疼痛难忍,最终还是没能完全挣脱。
本以为事情就此结束,可让果某没想到的是,第二天下午,她找到夏某,要求对方陪自己去医院检查身体时,夏某竟然再次对她动手动脚——不仅强行搂抱她,还触摸她的隐私部位。果某吓得魂飞魄散,拼命挣脱夏某的控制,慌乱之中,身上随身佩戴的玉器不小心被损坏。
连续两天遭遇猥亵,还弄坏了财物,果某又气又急。第三天,她再次找到夏某,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身体损失和玉器费用,可夏某只愿意拿出100元了事。100元显然无法弥补果某心中的委屈和实际损失,双方协商无果后,果某果断选择了报警。
可警方介入调查后,却遇到了难题:事发地点是菜园水沟旁,没有安装监控视频,也没有其他目击者能证实夏某实施了猥亵行为。一番调查下来,警方因证据不足,最终对夏某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
与此同时,果某也去医院做了全面检查,CT检查报告显示,她声称受伤的部位,并没有发现明显的外伤改变。但即便如此,果某依然坚持认为,自己的身体不适和玉器损坏,都是夏某的猥亵行为导致的,夏某理应承担全部责任。经过核算,果某将夏某起诉至法院,提出了2.6万余元的赔偿诉求。
面对果某的起诉,夏某当场予以全盘否认,他直言果某的所有指控都是“纯属虚构”,是无中生有。夏某表示,自己根本没有对果某做过任何猥亵行为,果某的起诉已经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他不仅不同意赔偿,还觉得果某应该给自己一个说法。
二、法律解读:没证据=没事实?举证责任是关键!
一边是果某言之凿凿的控诉,一边是夏某坚决否认的辩解,法院到底该如何判定?这就涉及到一个核心的法律知识点——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只要我真的遭遇了侵害,法院就该支持我”,但实际上,法律上的“事实”和我们生活中说的“客观事实”并不是一回事。客观事实是指实际发生的事情,但法律事实是需要靠证据来证明的事实。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即便客观上真的发生了某件事,在法律上也无法被认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具体到这起案件中,果某主张夏某对自己实施了猥亵行为,构成侵权,那么她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以下四个事实同时成立:
第一,夏某确实对她实施了猥亵的加害行为;第二,夏某在实施行为时存在过错(比如故意);第三,她确实产生了损害后果(比如身体受伤、玉器损坏);第四,夏某的加害行为和她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身体受伤、玉器损坏是因为猥亵行为导致的)。
可从案件实际情况来看,果某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些事实。警方调查没有监控、没有目击者,医院检查也没发现明显外伤,她所谓的“身体受伤”缺乏医学依据,“玉器损坏”与猥亵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无法证实。简单说,果某提供的证据,没能让法院确信“夏某实施猥亵”这件事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这在法律上叫“高度盖然性标准”,是民事案件中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也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反之,如果证据不足,无法达到这个标准,就不能认定该事实存在。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果某未能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除此之外,这里还有一个重要的法律风险需要提醒大家:如果果某的指控确实是虚构的,那么她的行为可能真的构成对夏某名誉权的侵犯。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如果果某捏造事实指控夏某猥亵,导致夏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夏某有权反过来起诉果某,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三、结论:遭遇侵害别慌,证据才是“护身符”!网友吵翻了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让很多网友议论纷纷。有人觉得“没有证据真的太无奈了,如果女子真的遭遇了猥亵,岂不是白白受了委屈?”也有人表示“法律讲证据是对的,不能仅凭一面之词就认定别人有罪,不然谁都可能被冤枉”,还有网友担心“以后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保护自己、固定证据呢?”
其实,这起案件给我们所有人都敲响了警钟:在日常生活中,遭遇不法侵害时,“保留证据”比什么都重要!很多人在遇到危险或侵害后,容易陷入慌乱,要么只顾着争执,要么私下协商,结果导致证据湮灭(比如现场被破坏、没有及时就医留下记录、没有寻找目击者),等到后续想要维权时,才发现拿不出任何有力的证据,最终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那么,遭遇类似侵害时,该如何正确维权、固定证据呢?首先,第一时间选择报警,让警方介入调查,警方可以及时调取监控、询问目击者、制作笔录,这些都是重要的证据;其次,尽快去医院检查,留下详细的病历、诊断证明等,即便没有明显外伤,也能证明身体不适的情况;再次,尽量保留现场的相关痕迹,不要随意破坏,同时记录下目击者的联系方式,方便后续取证;最后,不要私下与对方过多协商,避免被对方误导或留下不利的证据,一切交由警方和法院处理。
回到这起案件,你觉得果某是真的遭遇了猥亵却因证据不足维权失败,还是虚构事实想要索赔?法院的判决是否公平?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你会如何保护自己、固定证据?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来源: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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