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组织法问题所作的解答的一部分
23.逮捕省人大代表,应由哪一级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批
问:我省烟台市一位省人大代表倒卖文物,区检察院拟逮捕.应由哪一级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批?(山东省人大常委会1990年4月18日)
答:经征求最高检察院的意见,区检察院拟逮捕一名省人大代表时,可以由区检察院直接报经省人大常委会许可;也可以由区检察院报省检察院,由省检察院报经省人大常委会许可。(1990年5月19日)
24.一人同时担任市、区两级人大代表,逮捕该代表是否需经两级人大常委会许可
问:我省宁波市普陀区公安局局长是宁波市和普陀区两级人大的代表,因玩忽职守,宁波市检察院准备逮捕。在批捕前,根据法律规定,市检察院分别向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和普陀区人大常委会申请许可。逮捕该代表是否必须经市、区两级人大常委会许可?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逮捕该代表只需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即可;第二种意见认为,市、区人大之间不是领导关系,同时担任市、区两级人大代表的,逮捕该代表须经两级人大常委会许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1989年1月17日)
答:所提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建议按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第二种意见办为好。(1989年2月13日)
25.逮捕人大代表可否先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然后再由人大常委会会议确认
问:我省有一位省人大代表,同时也是某市市人大代表,因涉嫌受贿,市检察院准备予以逮捕。因省人大常委会刚开过,可否按照法工委1989年的答复:“现行犯必须依法逮捕而又不能及时召开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先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许可,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下次会议确认。”由主任会议许可,报下次常委会会议确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12月9日)
答:我委1989年的答复为:代表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不是逮捕)的,应报告该级人大常委会,如果因为是现行纪必须逮捕而又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的,可以先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许可,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下次会议确认、代表受贿一般不属于现行犯必须立即逮捕的情况,建议等到下次省人大常委会议报经省人大常委会许可。(1994年1月7日)
26.逮捕和审判人大代表应由谁报人大常委会同意
问:审判县人大代表,应由县检察院报经县人大常委会同意,还是由县法院报经县人大常委会同意?某市人大代表在塘沽区犯盗窃罪,区检察院拟批准逮捕该代表,是由区检察院直接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同意,还是要由区检察院提请市检察院报市人大常委会?(天津市人大常委会1984年5月16日)
答:如果在审判之前要逮捕县人大代表,应由批准逮捕的单位报县人大常委会。如果未经逮捕需要审判县人大代表,一般应由法院报人大常委会批准,因为根据“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是否开庭审判由法院决定。
区检察院拟批准逮捕一名市人大代表时,应由区检察院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同意。(1984年6月5日)
27.对人大代表逮捕并审判,是否需两次报批
问: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现在我省有一位省人大代表(系农村党支部书记),触犯了刑法。省人民检察院请示,要求批准向法院起诉(不逮捕,取保候审)。起诉是否要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如逮捕或者起诉经批准后,法院进行审判时,是否还需再次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山西省人大常委会1985年6月15日)
答:一、如果在审判之前要逮捕省人大代表,应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同意,经过省人大常委会同意逮捕的,在审判时就不需再报人大常委会了。
二、如果未经逮捕需要对省人大代表进行刑事审判,应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同意。
三、鉴于取保候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代表的人身自由,在对省人大代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应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同意。(1985年6月21日)
28.对代表采取取保候审时已报经人大常委会同意,审判时是否还需报经人大常委会同意
问:经金华市人大常委会许可,金华市一人大代表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现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进行审理。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院开庭审理未经市人大常委会同意,不符合法定程序。对市人大代表采取取保候审时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同意,进行审判时是否还需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同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1984年5月30日)
答:对市人大代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已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对其进行审判时可以不再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1994年6月8日)
29.对市人大代表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已报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对其进行审判是否需再次报经许可
问:临海市一人大代表因经济犯罪,被监视居住时己报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现要开庭审判,是否需再次报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12月29日)
答:对市人大代表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已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的,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可以不再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1995年1月16日)
30.新当选的县人大代表,在召开新的一届人大会议前犯罪如何办
问:新当选的县人大代表在召开新的一届人大会议前,因侵犯公民权利需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否需按地方组织法第30条规定,报经县人大常委会许可?(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9月22日)
答:地方组织法第30条(现地方组织法第35条)关于代表受逮捕和刑事审判批准程序的规定,应当从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时开始适用。(1987年9月)
31.拘传县人大代表是否要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
问:拘传县人大代表是否要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陕西省人常委会1985年9月13日)
答:代表作为被告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其实行拘传时,不需要经过该级人大常委会同意,也不必报告备案。(1985年9月23日)
32.县人大代表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可否参加人大会议
问:我省浠水县一人大代表被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未被罢免县人大代表资格的情况下,该代表能否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1990年3月24日)
答:县人大代表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应当有权参加县人大会议,行使代表权利。(1990年5月9日)
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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