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1月15日消息,江苏常州一女子陈某,清晨骑电动车先送孩子上学(与上班方向相反),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医院诊断结果为脾破裂、身上多处骨折,交警认定对方全责。陈某申请工伤却被当地人社局驳回,理由是“路线与上班方向相反,不符合规定”,陈某不服诉至法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二审先后审理都认为,送娃上学是日常工作生活必需活动,陈某事故发生在上班合理时间内,送孩子虽路线反向,但未严重偏离“以上班为目的”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范围,属于合理通勤路线。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处理。(DV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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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谷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