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场有毒可燃气体报警器未进行编号。

【依据】《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第十六条:企业应对所有设备进行编号,建立设备设施台账、技术档案,确保设备台账、档案信息准确、完备。

二、配电房未安装应急灯。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房、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起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三、空压机等设备的压力表未设置压力红线。

【依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9.2. 1.2 压力表检定 压力表的检定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检定,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检定日期。压力表检定后应当加铅封。

四、楼排烟风机房内未设置应急灯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10.1.11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五、分配电箱、配电箱内开关无标识说明、无线路图。

【依据】《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5.2.6 柜、台、箱、盘内检查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4 柜、台、箱、盘上的标识器件应标明被控设备编号及名称或操作位置,接线端子应有编号,且清晰、工整、不易脱色。

六、配电房内未配备绝缘工具。

【依据】《电力安全工器具配置与存放技术要求》(DL/T 1475-2015)

第4.1条 使用单位应在满足电力作业需求及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人员组成、设备种类和数量、地域、现场环境等条件,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种类、规格、数量等进行配置。

七、防火分区仓库门防爆电线螺栓松动。

【依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第5.2.2条、第5.2.3条: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GB50058-2014表5.2.2-1的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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