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陈述】

2017年5月24日,蒋某某入住被告医院待产。当日14时39分顺产分娩一男婴儿,重3300克,身长48cm,阿氏评分1分钟9分,5分钟10分,10分钟10分。因新生儿被诊断小颌畸形综合症于当日转至被告某省儿童医院抢救。因治疗效果不佳,患儿于5月28日出院,当日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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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观点】

两被告的诊断行为存在过错,原告请求按45%责任比例索赔。

【被告妇幼保健院辩称】

1、蒋某某整个孕期忽略系统规范的产前检查的重要性,整个孕期检查三次(正常常见次数为7至11次),只有34+周在某市妇幼保健院产科门诊规范检查,此时已经错过了排除畸形的关键时期。期间蒋某某在某市妇幼保健院处进行了4次超声检查,规范的超声检查应为6至8次。

而蒋某某明显没有按照规范来某市妇幼保健院处进行超声检查,错过了最佳检查出双胎妊娠的时间与方法,蒋某某是50+天来我院进行腹部超声检查,而8周以前单绒毛膜囊双胎两胚芽位置靠近时容易漏诊双胎,而阴道超声扫查准确性高。自2017年5月24日蒋某某进入本院住院治疗,本院的医护人员尽职尽责, 2017年5月28日顺利出院。

2、某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并没有给被新生儿造成任何损害。某市妇幼保健院在发现新生儿出生时(2017年5月24日14:39分)舌头与下颚及牙龈粘连,下颚发育异常后,且出生后新生儿有呻吟、气促,由新生儿科副主任医师会诊后考虑限于本院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治立刻联系了某省儿童医院

当日新生儿未转新生儿病房直接于产房转至上级医院。并由新生儿科副主任医师安全护送转至某省儿童医院住院,待当面向某省儿童医院交待病情,待新生儿顺利入院后,某市妇幼保健院副主任医师才离开,因此某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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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之后在某省儿童医院住院治疗4天后因病情加重,新生儿家属放弃进一步住院治疗回家后死亡,且之后的治疗某市妇幼保健院并没有参与。

3、新生儿生出后即出现呻吟、气促,发现新生儿下颚畸形,由某市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副主任医师会诊后考虑限于本院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治立刻转至某省儿童医院,所以对于新生儿转上级医院的预估区判断是无异议的。

且新生儿从5月24日14:39分出生至5月24日19:30分抵达某省儿童医院后病情基本稳定,故并未延误新生儿的病情,对此鉴定意见书的妄自揣测认定有一定因果关系的推定表示坚决反对。

4、对于责任划分,原告先后两次在某省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均没有证明被告某市妇幼保健院存在过错,故对于原告的请求,被告某市妇幼保健院不予认可。

被告儿童医院辩称

鉴定意见缺乏科学性,患儿是家属自行放弃治疗,故该鉴定意见认为儿童医院对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具备科学性,请求驳回原告对儿童医院的全部诉请。

【尸检结果】

患儿符合新生儿肺炎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谢顺利毛毛在某市妇幼保健院和某省儿童医院诊疗过程中,两家医院均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均与本次事件不良损害后果(患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两家医院医疗过错共同构成本次事件不良损害后果(患儿死亡)次要原因力大小,其中两家医院医疗过错所起作用基本相当。

【庭审意见】

本院据鉴定意见依法酌情认定:被告某市妇幼保健院及儿童医院对患儿死亡的损害后果各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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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2022年6月7日法院判决,被告某省儿童医院支付赔偿款198862.38元;被告某市妇幼保健院支付赔偿款198862.38元。

【本文内容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