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原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成区内禁止燃煤的通告”,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持续改

环境空气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禁煤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范围:城市建成区全部划定为禁煤区,具体范围为:东至高速路、西至大运路、南至新郭下三叉路、北至文殊大街以内的区域。

二、在禁煤区内的任何单位、工商经管户和居民个户禁止设立各类煤炭燃料及其制品储售点和销售点,禁止燃用散煤、焦炭、型煤等煤炭燃料及制品。禁止运输煤炭车辆违规进入原平市建成区。

三、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原平分局要牵头抓总做好我市大气污梁防治工作。南城、北城、新原、吉祥等四个街道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做好各自辖区内巡查、劝导和整改整治工作。市场监管、能源、住建、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燃煤治理管控工作,并与街道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违反上述规定并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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