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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因一时冲动或情绪失控,说出一些伤人的话、做出一些伤人的行为。可你知道吗?有时侮辱他人并非简单的道德问题,而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十里镇张某因经商之事对剡某和田某心生怨恨,遂在某直播平台发布一条时长为2分多钟的视频,加以文字、配音及受害人个人及家庭成员照片为背景的方式辱骂剡某及田某,并将辱骂视频转发至多个微信群,在辖区造成了不良影响。十里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经询问,张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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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西和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张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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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都应遵守法律法规,畅所欲言并不代表为所欲为,对通过网络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坚决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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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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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十里派出所

监制|李 宁

审核|武亚琼

编辑|郭 瑶

发布|西和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