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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单独职务序列后法官、检察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人社规〔2017〕15号
一、法官、检察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二、担任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或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职务的女法官、检察官,年满60周岁退休。
三、担任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或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职务的女法官、检察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未自愿退休的,在年满60周岁前还可以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申请提前退休。
四、本通知印发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适用本通知。不予追溯。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2017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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