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拿到法院执行文书,看到“终本”两个字就慌了,以为自己的钱彻底要不回来了——其实这是对“终本”最大的误解。
“终本”全称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法律条文里它有严格的适用标准,可到了现实执行场景中,却常常出现“规定很丰满,现实有落差”的情况。
先明确核心:终本是“暂时性终结”,而非“永久性了结”,这是法律对它的核心定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法院要启动终本,必须同时满足一系列严苛条件,绝非“查不到钱就随便终本”。从法律层面看,法院得先穷尽所有财产调查措施,不仅要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核查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车辆等财产,线下也得去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隐匿地排查;若被执行人隐匿资料拒不交出,还要依法采取搜查措施,必要时还能启动审计调查、悬赏公告等方式。
除此之外,法条还明确了前置流程:必须先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对逾期报告、虚假报告的,要依法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责;同时得发出限制消费令,符合条件的纳入失信名单;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要全力查找,有妨害执行行为的也要依法制裁。更关键的是,案件立案满三个月、充分听取申请执行人意见并记录在案后,才能考虑终本。单看这些条款,能感受到法律对终本的严格约束,理论上能最大程度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
可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常常有落差。不少申请执行人反映,实际经历的终本程序,和法条规定的严谨性存在不小差距。最常见的就是财产调查“走过场”,有些法院只做了网络查控,没开展线下排查,就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准备终本。毕竟基层法院执行案件量大,法官精力有限,要对每一起案件都做到“事无巨细”的全维度调查,客观上确实有难度,很多时候只能寄希望于申请执行人补充财产线索,案件相当于暂时“搁置”。
其次是时间节点的弹性化。法条要求立案满三个月才可考虑终本,这原本是给法院留足调查时间,可现实中,部分案件刚满三个月,就被书记员排上终本流程,甚至出现“为了结案率推进终本”的情况,而非基于案件实际执行进度。更让当事人糟心的是意见听取和文书送达环节的疏漏:法条明确要求终本前必须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情况、法律后果并听取意见,但现实中,很多人只接到一个简单通知,甚至连通知都没有,就发现案件被终本了;还有人直到想跟进案件时才知道已终本,连终本裁定书都没收到,后续询问才得知是送达地址有误,或是送达流程被简化。
另外,对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这一情形,法条也有明确界定,比如财产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且无法采取强制管理措施,或是查封了车辆、船舶却无法实际扣押等。但现实中,有些法院会对“不能处置”的认定标准放宽,把一些暂时难以处置的财产直接归为“不能处置”,进而推进终本,让申请执行人陷入被动。
结合网友反馈,大家的困惑也集中在这些点:有网友说“终本后就没人管了,自己找了新线索,联系法院恢复执行还得反复跑”;也有网友吐槽“连裁定书都没收到,查案件进度才知道终本,感觉自己的权益被忽视”;还有网友理解基层法院压力,但仍希望“至少把基础流程做到位,别让法条成了‘纸上规定’”。其实这些吐槽,本质上就是法条刚性与现实执行弹性之间的矛盾。
这里也给大家提个醒:即便案件被终本,也不代表维权结束。终本后五年内,法院会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只要发现新的财产线索,随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如果遇到法院未按法定程序终本、未送达裁定书等情况,也可以依法提出异议,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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