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何帆律师成功代理了潘XX与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认为,根据鉴定结果,不排除人为因素,所以拒赔。该案关键在于,厘清车辆自燃事故的保险责任边界,既要为潘先生挽回当前的车辆损失,更要通过司法裁判明确“消防救援机构火灾认定的法定优先效力”,以此遏制保险公司以“其他鉴定”来规避理赔义务的行为,为类似案件中的车主,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参照。
当事人委托之后,何帆律师团队深入地研习了保险合同条款,以及事故证据材料,围绕着消防认定的合法性、被告单方的鉴定程序瑕疵等这些核心争议点,展开了严密的论证。最终,法院采纳了全部的代理意见,判决XX黔南分公司全额赔付保险金。
案情介绍
2025年2月5日,原告潘XX就其所有的贵XX号轿车向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含“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一年。原告已足额支付保费,保险合同依法生效。
2025年7月某日,原告驾驶案涉车辆行驶至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XX镇乡道时,车辆突发自燃。
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报警,三都水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三消火认简字[2025]第00XX号),明确地、清晰地载明“该车在行驶途中自燃”,并附上了现场照片、视频加以佐证,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表明该事故与“人为故意”存在关联。
原告向被告报案理赔后,被告委托安徽XX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出具鉴定意见,以“不排除人为因素起火”为由拒绝赔偿,并于2025年8月28日出具《保险拒赔通知书》。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被告主张,根据其委托的安徽XX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意见,案涉车辆起火“不排除人为因素”,故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拒绝赔付。
因潘XX自述案涉车辆是在准备停车时,发动机舱里有烟雾冒出来,下车查看后有明火从发动机舱冒出,但申请人委托安徽XX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起火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排除碰撞、电气系统故障、底部粘连易燃物与自身可燃液体泄露导致车辆起火燃烧可能,车辆因右前轮区域的外来火源导致起火燃烧,当事人描述的起火部位与实际检验不符合,不排除人为因素导致起火。
虽然三都水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但是仅载明:“2025年7月该车辆在行驶途中自燃”,并没有具体分析车辆起火原因和起火部位。
何帆律师部分观点
全国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火灾事故调查权力机构,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封闭火灾现场;与此同时负责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除消防救援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和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消防救援机构的火灾事故调查权,是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任何违法从事火灾事故调查或火灾原因鉴定的行为活动,都属于扰乱消防行政执法的违法行为。
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以火灾事故原因鉴定为业的第三方营利性企业或个体单位,擅自从事所谓的火灾原因调查活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无法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往往容易受到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驱使。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这种擅自染指行政执法权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比如非法经营罪)。
若保险公司试图,以非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咨询报告”,或非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分析”,否定法定机关的专业结论,实属滥用抗辩权,违背了诚实信用这一原则。
因此,被告以前述无资质机构出具的意见为依据,申请重新鉴定,本质上是以非法证据挑战合法公文,不仅违反证据规则,也构成程序滥用。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车辆自燃理赔争议”案件,保险公司常以“存疑鉴定意见”为由拒赔,却忽视了消防救援机构法定认定的权威性,以及自身应尽的举证责任。
何帆律师紧扣“证据效力优先”这一原则,通过详细论证消防认定的合法性以及被告鉴定存在的程序瑕疵,进而成功地推翻了拒赔的理由,为当事人挽回了全部的损失。
此案提醒广大车主
✅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火灾认定书是事故认定的核心证据,保险公司无相反证据不得随意否定;
✅保险公司单方委托无资质的机构所做出的鉴定结论,需核查该鉴定机构是否具备《司法鉴定许可证》;
✅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以及灭火过程记录等),以避免因证据灭失而对理赔造成影响。
保险合同需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要严格履行理赔义务,不能借技术手段逃避责任。何帆律师将持续运用专业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让保险“风险保障”功能得以实现。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