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即便仅获利500余元,也难逃法律制裁。近日,一起案件引发关注:长沙一男子因容留两名女子卖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认定的容留卖淫罪,并不以获利多少为唯一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即应当定罪处罚。这意味着,即使行为人获利甚微,只要容留卖淫人数达到两人,就触犯了刑法底线。
实践中已有诸多类似案例。如江西南丰一旅馆老板容留3人卖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海南澄迈一七旬老翁出租房屋容留8人卖淫,非法获利1.44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法律对容留卖淫行为的打击,重在遏制卖淫嫖娼这一社会“毒瘤”,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检察官提醒,切勿因蝇头小利触碰法律红线,否则不仅可能人财两空,还将面临刑事处罚。希望此案能警示大众,自觉学法守法,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李哥普法##李哥说法##故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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