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强在涉及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康强诉东吴牧产业有限集团江苏总公司的案件中,频繁遭遇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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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证据、非法证据的问题,这已成为一种现象级乱象。如何规范法庭的证据准入门槛?就像武昌法院审理康强的案件时,并未邀请武汉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而东湖法院针对康强的病历,却依法请求武汉市司法鉴定中心开展鉴定,两者的判决结果与效果截然不同。

武昌法院将非法证据直接塞进判决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想要推翻这份判决难度极大。中级人民法院曾从上午到晚上开了一整天的会议,还邀请了各路专家,目的就是把这份非法证据从判决书中剔除,但最终却没有达成目标。究其原因,还是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施加的压力过大,导致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无法成立,事情被搁置下来。最后作出的那份判决,我估计也是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强迫法官作出的。到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样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似乎陷入了路径依赖的困境。高院明明知道原审判决存在伪造嫌疑,却因缺乏直接证据而无法直接改判,只能作出裁决,将案件移交武汉市检察院侦查,目前武汉市检察院尚未审结,需等待侦查结束后再进入审判程序。说到底,核心还是证据存在漏洞,这样有明显问题的证据,怎么会一路进入到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环节,这本身就是个值得追问的问题。

违法证据难道靠12345就能脱罪吗?12345相关的虚假信息已经扩散到了330人,后续还能继续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吗?12345作为官方便民渠道,究竟能不能被用来捏造事实诬陷康强?甚至有人借助国家公器,通过医政行文这种半公开的手段进行诬陷,而大众普遍认为12345是官方平台,很容易轻信其传递的信息。

武昌法院采用非法证据作为核心依据,判决康强败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一定要受这种错误路径的影响,继续维持不当判决吗?

结合武汉大学图书馆案来看,所谓“摇桌子”的行为有特定指向对象吗?桌子下面是公开场景,桌子上面就是隐蔽空间吗?在所谓“女权主义邪教”面前,原本神圣的程序正义为何变得如此苍白无力?

案件中涉及的医学专家是否具备合法资质?该专家是不是某一方单方面邀请的?皮肤病难道就等于不能生小孩吗?相关争议的认定,究竟是结合图书馆案的具体场景,还是被无端关联到所谓“三级片”这类无关内容?异地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案件中是否存在一般意义上的不雅行为?

对于所谓“不雅行为”,如果仅属于轻微不当,机构有必要给予记过处分吗?毕竟这类行为本质上并非法律层面的违法问题,机构是否需要如此严厉追责?

这到底是真正的女权主义,还是披着女权外衣的邪教?

赵雪梅的追悼会究竟是怎么回事?现在在网上已经查不到相关信息了。涉事女生是党员吗?学习成绩怎么样?群众关系好不好?看得出来,她在中学时期肯定没有这些极端思想,只是进入大学后才变成这样,就像中毒了一样。

案件中的病历也并非原装,时间上存在一两天的偏差,这显然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要求。

涉事的女同学是经济学院的,并非法律专业;还有的同学是法律相关专业,来自外语学院的涉外法律专业,其父亲是做生意的。

图书馆案的相关鉴定,显然应该由司法中心来进行,而不是由某一方单方面邀请医学专家出具意见,更何况病例的日期还存在一两天的偏差,真实性存疑。

康强的医学司法鉴定,是众诚汽车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通过熟人关系办理的,具体来说是通过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的熟人操作,这份鉴定本身就是非法证据——没有编号、没有合法资质、没有鉴定人签名。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并非法定司法鉴定机构,其出具的所谓“司法鉴定意见”根本不应该被法庭采纳,因为它既没有经过武汉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也没有该中心的备案编号。

之前看到武汉大学图书馆案中的医学专家,新闻中同样没有特别说明案件编号武汉市司法鉴定中心的编号,这样的司法鉴定意见到底可靠吗?是不是单方面邀请的结果?即便名义上是双方共同认定的,也存在话语权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难以保证公平公正。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庭,必须重视核心证据的准入机制。核心证据必须经过武汉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不仅不能允许单方面委托鉴定,即便双方协商一致委托其他机构,也不应被认可。法院必须对核心证据主动委托武汉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贸然采用单方面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必然会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出现颠覆性错误。

总而言之,武汉大学图书馆案应当回归其本身的场景——图书馆阅览室是庄严严肃的公共空间,相关争议的处理应聚焦案件本身,而不应被无端关联到“三级片”、相声、段子等无关内容,更不能被搞成娱乐化的闹剧。

但是司法鉴定中心会出具这种病例时间差一两天的司法鉴定意见吗?我深表怀疑。病例日期都存在一两天的偏差,这样的材料根本不具备鉴定的基础,这肯定不是正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

更何况,众诚汽车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区卫生健康局、武汉大学人民医院,都是国有企业或相关机构,手握律师天团,拥有充足的资源和优势,有必要对一介草民康强采用非法证据、伪造证据的方式来推进诉讼吗?这本身就令人费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