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找了三个程序问题,辅警参与抽血和送检、强制措施凭证补签、血液保存程序问题,全部被驳回。
在这里要呼吁一下,喝酒不要开车,抱有侥幸心理,时间久了终有一天会中招的,要么打车去要么喊代驾。万一出了事那是要进去的,出来了连铁人三项可能都做不了。不要等到真出事了才知道后怕、才知道后悔,到那个时候就已经没有机会了。还有能查到开单的,基本上都是做足了相关合法程序的,能被推翻的还是很少的。别等到出事了,想用程序问题撤销处罚,这种撤销的概率是很低的。
这是2026年1月16号公布的判决,2025年12月23号判的。还有其他的辩解理由,这里重点讲关于辅警的问题。(2025)豫行申1299号
这是再审,说明一审和二审当事人都输了。2024年8月11号,张某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血液乙醇鉴定意见(105mg/100mL),被河南省洛阳市孟津交管大队查获并处罚,吊销其全部准驾车型。
驾驶员张某表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再审情形。其一,执法主体及强制措施程序严重违法,原判决错误认定“程序瑕疵”。
本案中,执法现场仅一名正式民警带领两名辅警,辅警独立参与查获、抽血、送检等核心执法环节。原判决以“辅警在民警带领下可协助执法”为由,认定“程序合法”错误。
洛阳交管支队答辩: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执法主体严重违法”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民警执法中,身穿交通警察服装、佩戴警察标志等足以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根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参与执法过程,协助进行酒精检测,提取血样等部分执法工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高院认定:关于程序合法问题。
其一,张某再审申请提出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现场仅一名正式民警带领两名辅警,辅警独立参与查获、抽血、送检等核心执法环节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两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或者现场由法医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提取血样。”
原审已查明,在对张某进行血样采集时,系民警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完成的,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辅警单独执法。
最终,河南高院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欢迎评论、关注、点赞、转发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