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孙秀兰与李建民(2020年去世)系夫妻,育有两女孙文静、孙文雅。李建民与李建国系亲兄弟,均为同一村集体成员。
2012年,该村因采空区搬迁,李建民家庭交还宅基地,获得两套安置房配售指标。因李建民身患残疾、经济困难,且女儿尚未成年,经全家协商,同意将其中一套指标由哥哥李建国使用。
随后,李建国与其妻王素芬全额出资16.8万余元,以李建民名义购买了一号房屋,并自2012年收房后装修入住至今,已逾十年。
2021年,孙秀兰母女曾以“返还原物”为由起诉李建国夫妇,要求腾退一号房屋。经A号、B号两审判决,法院明确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李建国系有权占有,驳回原告诉求。
此后,孙秀兰母女又提起本案诉讼,主张:
“安置房带有人身福利属性,不得买卖,借名买房合同应属无效。”
请求法院确认李建民与李建国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无效。
李建国、王素芬辩称:
双方系亲兄弟,借名购房是家庭内部协商结果;
所在村集体组织出具《证明》,明确知晓并不反对该安排;
房屋由其出资、装修、居住十年,事实清楚;
安置房虽有限制,但同村村民之间调剂使用指标,并未损害公共利益。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孙秀兰、孙文静、孙文雅的全部诉讼请求。
✅ 确认李建民与李建国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注:法院强调,该安排系家庭内部对安置权益的合理分配,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借名购买搬迁安置房是否必然无效?
经查:
一号房屋虽为搬迁安置房,但李建国本人亦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同等安置资格;
村集体组织两次出具《证明》,确认“李建民因困难无力购房,经协商由李建国购买”,并明确表示“知情、不反对”;
李建国自2012年起全额出资、长期居住、实际控制房屋,形成稳定生活秩序;
此前A号、B号生效判决已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意;
原告主张“合同无效”,但未能证明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等)。
法院强调:
“政策性安置房的限制,主要针对向非本集体成员转让或牟利性交易。
本案系兄弟之间基于扶助、协商一致的内部调剂,未破坏安置政策目标,亦未损害他人权益,应认定为有效。”
四、律师提示
本案澄清了一个重要误区:“安置房不能借名” ≠ “所有借名都无效”。
关键看三点:
主体身份是否适格:
若借名人本身也是本村/本单位安置对象(如同胞兄弟、职工),则不构成“对外转让”;
村集体是否认可:
有村委会书面证明“知情且不反对”,是合同有效的强力支撑;
是否形成长期占有事实:
出资+装修+十年居住,已形成稳定财产秩序,司法倾向于保护实际权利人。
✅ 建议:
家庭内部调剂安置指标,务必取得村集体书面确认;
保留全部付款凭证、装修记录、物业缴费单据;
如遇亲属反悔,可凭生效判决+村委证明+居住事实捍卫权益。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安置房、经适房、亲属代持等特殊房产纠纷,已成功代理多起类似胜诉案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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