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6年,刘志刚计划购买一号房屋,但资金不足。他找到朋友王雪梅,提出借款120万元用于购房。王雪梅分三笔转账:7月9日50万元、7月12日50万元、7月26日20万元,共计120万元。
刘志刚收款当日出具《收条》,写明:“今收到王雪梅合作购买一号房屋的款项共计120万元。”此后,房屋登记在刘志刚名下,由其与妻子陈静共同居住。
2018年,王雪梅曾起诉主张对一号房屋享有产权,但A号判决认定: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合意,仅为借贷关系,驳回其确权请求。
此后,王雪梅转而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刘志刚、陈静共同偿还120万元本金及利息。
刘志刚辩称:
双方实为“合作投资”,王雪梅应承担房屋差价、税费、贷款损失等共计68万元;
已通过转账还款27万元、10万元;
还有理财佣金、业务往来等未结算。
王雪梅反驳:所有所谓“抵扣”均无依据,27万元系他人过账,10万元系互相拆借已抵消,且刘志刚在录音中亲口承认“欠你120万本钱”。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刘志刚、陈静于七日内共同偿还王雪梅借款120万元;
✅ 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注:法院未采纳任何“抵扣”主张,全额支持出借人诉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120万元是否为借款,以及是否已部分偿还。
经查:
刘志刚在A号案件庭审中明确陈述:“跟王雪梅借的120万元,分三笔借的……”;
其出具的《收条》虽写“合作购房”,但结合上下文及后续行为,实为借款用途说明;
所谓“补差价”“税费损失”等,无双方书面确认,亦非还款行为;
27万元转账,刘志刚自认“不是我的钱,只是过账”;
10万元转账,因王雪梅此前也向其转账10万元,且刘志刚在录音中多次确认“欠你120万本钱”,不足以认定为还款;
款项用于购买夫妻共同居住的一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强调:
“当事人对己不利的陈述构成自认,具有高度证明力。
借款用途不影响借贷关系成立,以‘合作’‘投资’为名否认借款,缺乏事实依据。”
四、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了大额借款中最常见的三大陷阱:
“合作买房”是伪命题:
若无产权约定、无利润分配、无风险共担,仅有出资+收条,法律上就是借款;
“抵扣费用”需双方确认:
单方制作的结算单、口头承诺的差价补偿,不能自动冲抵借款本金;
转账≠还款:
资金往来频繁时,必须明确每笔款项性质,最好备注“还款”或签署对账函。
✅ 建议:
出借大额资金,务必写“借条”而非“收条”,明确借款性质;
若已用“合作”字眼,保留对方承认借款的录音、聊天记录;
夫妻共同受益的借款,可直接起诉夫妻双方,增加执行保障。
注:本案王雪梅虽一度败诉确权,但及时调整策略,凭扎实证据链成功追回120万本息。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大额民间借贷、房产出资纠纷、夫妻共同债务等复杂案件,已成功代理多起类似胜诉案。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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