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涉及资金往来时,容易忽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里一个关键细节——“宣传”。比如有个当事人钱收得不多,利息也不高,但在朋友圈发了几条投资介绍,还让朋友帮忙转发,结果直接被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刑法对“公开性”看得很重,只要有扩散、传播,就容易被认定为“不特定对象”,一旦数额上去,量刑起点会很难看。很多人以为只是民间借贷纠纷,可一旦有人报案、公安介入,性质就会质变。

要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核心得看四个关键点:一是“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哪怕用正规公司名义,没金融资质也违法;二是“公开性”,通过线上推广、朋友圈转发、口口相传等方式,把“投资机会”推给不特定人群;三是“利诱性”,承诺用货币、实物或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哪怕说“保本”也是诱因;四是“社会性”,吸收资金的对象是陌生人或泛泛之交,不是亲友、单位内部特定人员。比如有人以为向亲戚借钱没事,但如果是不常联系的远亲,或亲戚转发给陌生人,照样可能触线。

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民间借贷的边界常被混淆。比如民间借贷用于生产经营,比如买设备、扩产能,不是从事金融业务(像银行那样放贷款),一般不会认定为“扰乱金融秩序”;可如果未经批准吸收公众存款,用来做货币资本经营,就是扰乱金融秩序。还有些情况可能不构成犯罪:比如只向几个有社交基础的人借款,对象特定;或是受雇佣的财务人员,只是按单位要求收钱、发利息,没参与决策,也没拿提成,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再比如资金全用在工厂生产,不是搞投资赚差价,这些都可能成为无罪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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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上也有明确标准:个人非法吸收20万元以上,或吸收30人以上,或造成10万元以上直接损失;单位吸收100万元以上,或150人以上,或50万元以上损失,就会被追诉。很多人等到资金出问题才找律师,可非吸的风险往往在前期就埋下了——比如发朋友圈宣传、让朋友转发,这些看似平常的行为,可能已经踩了法律红线。要是前期能注意这些细节,或许能避免走到刑事立案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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