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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辛公(交)行罚决字〔2025〕0499号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3日 发布单位:公安局
辛集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公(交)行罚决字〔2025〕0499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xxxxxxxx村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 2005年12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6年08月0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3年01月06日,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被辛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2024年11月01日,因靳xx电动四轮车被盗案,被晋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现查明:2024年10月02日11时40分许,王xx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xx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教育路xxxxxxxxxxxxxxx区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乔xx驾驶的xxxxxx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乔x段)相撞,造成乔x段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王x慑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辛集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由辛集市公安局送河北省辛集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辛集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以上信息来源于辛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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