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起,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令第46号,下称《新办法》)正式施行。相较于2018年的试行版本,新规将追责情形从72种扩容至98种,还新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作为依据,标志着央企责任追究迈入法治化新阶段。那么,到底哪些人受新规约束呢?
一、谁会被新规“盯上”?三类人员明确受约束
《新办法》的约束对象并非所有央企员工,核心聚焦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结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具体包括三类:
国有独资、全资企业中负责组织、领导、管理、监督工作的人员,比如集团部门总监、子公司总经理等;
经国企、事业单位提名任命,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履行管理职责的人员,像派驻合资公司的董事、财务负责人;
经国企管理部门批准,代表企业在控股、参股公司从事管理监督工作的人员,例如项目负责人、采购主管等。
简单说,只要手握经营管理职权、能影响国有资产运作的人员,都在追责范围内。普通基层员工若不涉及经营决策,一般不受该办法直接约束。
责任追究如何与劳动法衔接?
新办法规定的六种处理方式——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大部分与劳动法律关系密切。
最严厉的当属“重大决策终身问责”制度。这意味着,无论相关责任人是否已调离岗位或退休,都必须为其任职期间的违规决策承担责任。
扣减薪酬是劳动者最需要关注的环节。根据新办法,企业可以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但这必须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组织处理中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降职等措施,实际上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需注意,单方调整岗位应当有合法依据,否则可能面临劳动争议风险。
免责情形
新规并非一味强调惩罚,同时也为合规创新提供了明确的保护机制。《办法》首次系统性地构建了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制度。
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免责:决策和实施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已履行应有的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未违反忠实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免责情形主要涵盖六大类:在科技研发中开展探索性试验;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先行先试;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中积极探索等。
这为那些在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而出现失误的负责人提供制度保障,平衡严格监管与鼓励创新的关系。
本文法律依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令第46号),2025年12月18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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