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某与郭某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3月17日,王某的亲戚张甲向郭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7万元,该笔款项随后被分笔取现。
2018年12月25日,王某与郭某因感情破裂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未提及上述与张甲相关的款项往来。2022年2月12日,经张甲催要,王某就上述总计7万元款项向张甲补签《借条》一份,明确该7万元为借款,借款期限至2024年2月13日,利息按同期LPR的1.2倍计算。
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张甲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提起诉讼,主张案涉7万元借款为王某与郭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人共同偿还。郭某以“对借款毫不知情”为由抗辩,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某、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张甲借款本金7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郭某名下银行账户接收7万元并取现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与王某形成共同举债合意或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遵循“共签共认”“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及“债权人举证”三层逻辑:其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其二,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其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需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郭某名下账户接收的7万元,法院认定其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理由如下:
1. 银行账户的强身份关联性推定知情。根据金融管理规范,个人银行账户实行实名制,账户密码、操作权限通常由本人掌控。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账户由他人实际控制(如借用、代持等),否则应推定账户持有人对账户内资金流转享有支配权。本案中,郭某作为账户权利人,其对张甲向其账户转账7万元的行为不可能完全不知情,无论是主动告知收款账户还是默许王某使用账户收款,均表明其与王某就7万元借款达成某种形式的合意。
2. 取现行为进一步印证实际参与。涉案7万元转入郭某账户后被分笔取现,取现操作需凭银行卡及密码完成。若郭某未参与,该笔资金长期留存或转作他用(如消费、转账)的可能性更高,而取现行为更符合“款项实际用于家庭共同支出”的特征(如家庭应急、日常开销等)。即便取现后资金去向无法直接查明,郭某作为账户控制人,对资金被取现的结果亦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已超出“被动收款”范畴,应视为对借款的实际使用。
3. 举证责任分配层面,张甲已完成初步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债权人主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为共同债务的,需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中7万元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直接转入郭某账户,张甲提供的转账记录、取现凭证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足以证明郭某对该笔借款知情并实际参与。郭某虽抗辩“不知情”,但未提供任何反证(如账户被盗用、密码泄露等),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笔者寄语
对于债权人而言,出借款项时尤其是向夫妻一方出借款项时,应注重落实“共签共认”要件,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避免因形式要件缺失导致权益受损;同时需妥善保管转账记录、款项用途证明等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完成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应妥善管理个人银行账户,避免账户被他人擅自使用,若发现一方擅自举债且未用于共同生活,应及时固定证据并明确拒绝追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彭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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