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孔明灯燃放管理,保障空域安全,防范火灾事故,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孔明灯是以可燃物为燃料,点燃后利用气流使其上升的携带明火升空类物品。
二、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及孔明灯禁放规定:
(一)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现有跑道两端各15公里,两侧各6公里;
(二)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以外至机场基准点半径55公里范围内。
江都区行政区域处于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孔明灯。
三、各镇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统筹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孔明灯管理工作,制定管控方案、组织管控力量、落实管控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秩序稳定;涉及孔明灯管理的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燃放等行为。
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做好孔明灯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净空保护区内燃放孔明灯的安全警示教育。
五、违反本通告,燃放孔明灯的,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广场、林场、公园等主管单位及社区(村),要主动做好教育宣传、劝阻制止等工作;全区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对发现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拨打12345政府热线或110举报。
七、本通告自2026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11日。2019年2月15日发布的《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同时废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9日
来源:江都警方
编辑:黄声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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