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筑牢民生住房保障底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延续实施公租房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此次政策覆盖公租房建设、运营、捐赠、承租等全环节,涉及多个税种,为供需两端精准赋能。

在公租房建设环节,政策明确对公租房建设期间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的,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享受该税种减免。同时,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配套建设项目同样按比例享受该优惠。

运营与房源筹集方面,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可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也全部免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若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可免征土地增值税。此外,公租房本身免征房产税,经营公租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但需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单独核算租金收入,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建设,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的,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比例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企业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当年扣除,超比例部分可结转三年扣除;个人捐赠支出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需求端,政策明确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直接减轻承租群体住房负担。

公告同时界定了享受优惠政策的公租房范围,需是纳入相关政府批准规划和计划,或按规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纳税人享受优惠需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