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施之后,通过诉讼涤除法定代表人的案件越来越多,毕竟法定代表人要承担的责任不少,有法律明确规定,趁早摆脱“背锅”身份是明智之举。
涤除法代的实质要件很明确,也就是与公司没有实质关联。比如说,公司老板隐身幕后,专门找员工或者不相关的人来当法代。这一类数量不少,甚至有一些大学生,为了几千块钱报酬,就当上了别人公司法代,公司出问题之后,难以摆脱限高失信身份。
还有一类,法定代表人原本确实是公司高管,但早就离职。笔者办理的案件中,往往是公司高管产生矛盾,当事人明确提出离职,但公司实际控制人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又或是当事人是职业经理人,行业惯例职业经理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跳槽后,原公司不配合或者无人配合办理变更登记。
对于上述几种情况,涤除法代的实质要件一般是满足的,比如明确的离职通知、股权完全转让、离职时公司无债,和原司无关联。但在程序上,要注意,召开股东会的必要性。
这一观点的来源是入库案例(裁判文书库),入库编号是2024-08-2-264-001,陈某飞诉上海某装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章某林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标题就是司法介入涤除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的判断标准和变更程序设定。由于是入库案例,一定有参考价值。
这一案例中,判决认为召开股东会会议或其他章程规定的内部程序,是司法介入的前提。
实际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案件里,法代与公司实控人一定存在矛盾,否则不会产生变更僵局。所以很多当事人都表示,召开股东会也没用,肯定不会通过,所以没有召开。如果从上述案例分析,这一逻辑看来是不对的,司法要求即使知道肯定不会通过,也要走一遍程序。从笔者办理的案件来看,如果没有经过召开股东会,确实会存在风险,一些判决会以“未穷尽内部救济手段”驳回诉请。
鉴于目前公司法规定董事或经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同公司章程规定不同,可能出现法定代表人无法召集股东会的情形。这种情况下,个人认为司法不会强人所难,在公司内部尽到通知程序,就可表明已经“穷尽内部救济手段”。
笔者在新公司法出台之前办理法代涤除案件时,感到难度很高依据不多,新公司法出台后,此类案件有了明确依据,现在更需得注意的是本文提到的这些细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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