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西蛤窝村孟庆凤,于2012年3月17日,通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支公司销售人员王卫江与该公司签订了两份保险合同,于2016年按约定交齐了两份保险的5万元保费后,该公司却给了孟庆凤两份无效的保单和发票。为此,孟庆凤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该两份保单和发票无效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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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凤说,在该两份保险合同中的第11页投保须知第二项和第五项中均明确了“投保单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准确、真实填写,并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一切与本投保单各项内容相违背均属无效”。而在该保险投保单中不仅孟庆凤的5个签名均非是孟庆凤亲笔所签,而且就连所谓孟庆凤的手机号码和银行账号也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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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甚至就连保单中的发票也已明确了“本发票无效”。可见,该两份保单均系无效保单,该两份保单中的发票也系无效发票。据此,孟庆凤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保险公司出具有效保单和有效发票,并同时向法庭递交了已经交齐全部保费5万元的收款凭据,但却始终未获支持。
综上可见,不仅在孟庆凤的两份保单中均已注明了违规无效,在两份保单中的两张发票也明确了“本发票无效”,但事实清楚,诉求有据的该案为何却得不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的依法支持和纠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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