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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的话

法院学术研讨是强化审判研究、促进审判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更高层次、更有质量、更显水平的审判活动。即日起,福建高院新媒体开设《研法问道》专栏,邀请法院干警提笔凝思——或从疑难案件中抽丝剥茧,解构法律适用的精微要义;或在类案审理间寻踪觅径,勾勒司法裁判的精益求精;更在情与法的碰撞中,剖白职业信仰的坚守与超越。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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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华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四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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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晓婷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管办四级法官助理

网络空间的快速扩张在便利信息传播的同时,也滋生了网络暴力。从恶意谩骂、人肉搜索到谣言散布、群体围攻,网络暴力不仅侵犯个体人格权益,更污染网络生态、扰乱社会秩序,甚至引发极端事件,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惩治网络暴力指导意见》)“独辟蹊径”,首次将反网络暴力纳入公益诉讼领域,增设反网络暴力公益诉讼制度,为治理网络暴力提供了全新的司法路径。这一制度创新打破了传统私权救济的局限,将个体权益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相结合。但作为新生制度,涉反网络暴力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仍面临诸多现实梗阻,其理论根基、裁判标准、程序适用等问题亟待深入探讨。笔者以在全国法院第三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获三等奖的论文《反网络暴力民事公益诉讼的理性思辨与制度构想》为引,与大家分享办理相关案件的几点思考。

乱象检视中直面困局

司法实践痛点与现实梗阻

网络暴力的隐蔽性、扩散性与危害性,使得反网络暴力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面临多重挑战,刑事规制的局限、取证的天然困境与因果关系的证明难题,构成制度落地的“三重壁垒”。

刑事规制“门槛高”。刑事规制的“高门槛”使得网络暴力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裁,亟需民事公益诉讼发挥补充作用。一方面,刑事立案标准较高。根据刑法规定,构成侮辱罪、诽谤罪需达到“情节严重”,而网络暴力的损害往往表现为精神层面的无形伤害,其严重程度的量化认定缺乏明确标准,导致大量情节恶劣但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网络暴力行为游离于刑事规制之外。另一方面,追诉方式存在局限。侮辱罪、诽谤罪多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需自行收集证据并提起诉讼,而网络暴力的受害者往往面临取证困难、维权成本高的困境,难以有效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取证维权“步履艰”。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匿名性与信息传播的快速性、广泛性,使得反网络暴力公益诉讼的取证工作面临天然困境。其一,侵权主体认定难。网络暴力实施者多使用匿名账号、虚假身份,追溯真实侵权人需借助专业技术手段,实践中往往因无法锁定侵权主体导致诉讼难以推进。其二,证据固定难。网络信息具有易篡改、易删除、易灭失的特点,侵权证据可能在短时间内被撤回或修改,而受害者在证据收集的技术能力、权限范围上存在局限。其三,损害范围界定难。网络暴力的传播不受地域、时间限制,可能在短时间内扩散至全网,其影响范围、传播次数、受众人数等数据的统计难,导致损害程度难以准确量化。

因果认定 “迷雾重”。网络暴力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是反网络暴力公益诉讼的核心难点。一方面,多因一果现象突出。网络暴力往往是多个主体共同参与、多次传播的结果,不同侵权人的行为相互交织,难以区分单个主体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具体影响。另一方面,精神损害证明难。网络暴力对受害者的损害多表现为名誉贬损、社会评价降低等无形损害,此类损害缺乏明确的量化标准,难以通过具体证据直接证明。实践中往往因因果关系证明不足导致公益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法理思辨中锚定根基

公益属性与制度价值证成

面对实践困境,需从法理层面厘清网络暴力与公共利益的内在关联,明确反网络暴力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为其有序开展奠定理论基础。

网络暴力与公共利益的价值契合。网络暴力并非单纯的个体之间的权益冲突,其本质上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与民事公益诉讼的保护对象具有内在契合性。其一,网络空间的公共属性决定了网络暴力的公益性损害。网络空间具有公共空间的属性,网络暴力的蔓延破坏网络空间的公序良俗,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其二,个体权益的集合性损害构成公共利益侵害。网络暴力的受害者可能是特定个体,但暴力言论所传递的不良信息,会对社会公众的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引发模仿效应,加剧社会矛盾。

公益诉讼介入治理的逻辑必然。反网络暴力领域引入民事公益诉讼,是应对网络暴力治理困境的现实需要。其一,弥补私权救济的不足。如前所述,网络暴力的受害者往往面临私权救济途径效果有限。而民事公益诉讼为受害者提供更有力的权利保障。其二,强化公共利益保护。个体维权往往仅关注自身权益的救济,难以兼顾公共利益的修复。民事公益诉讼以保护公共利益为核心,不仅能救济个体权益,更能修复受损的网络生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其三,实现源头治理与预防。民事公益诉讼的开展能够形成强有力的司法震慑,警示网络平台、网络用户遵守法律边界,实现 “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规范支撑与司法探索的双重赋能。反网络暴力民事公益诉讼的开展,具备充分的规范依据与实践基础,可行性毋庸置疑。其一,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支持。《惩治网络暴力指导意见》明确将反网络暴力纳入公益诉讼领域,为制度实施提供了直接的规范依据。同时,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反网络暴力公益诉讼的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其二,司法实践的有益探索。近年来,多地检察机关已开展反网络暴力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例如,某检察机关针对网络平台上大量散布的侮辱、诽谤英烈的网络暴力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规则构建中探寻良策

裁判标准与实践路径优化

拓宽适格起诉主体范围。合理拓宽涉反网络暴力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起诉主体范围,明确各主体的权责边界。其一,强化检察机关的核心主导地位。检察机关作为反网络暴力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起诉主体,保证其更充分的调查取证权,确保其能够有效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其二,适度引入其他适格主体。考虑到网络暴力治理的多元性,可适度拓宽起诉主体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如网络空间治理相关的公益组织、消费者协会等。此类社会组织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弥补检察机关在专业领域的不足。其三,厘清主体间的衔接配合机制。建立检察机关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衔接配合机制,明确各自的起诉范围和优先级。对于重大、复杂的网络暴力案件,由检察机关主导提起诉讼;对于特定领域、特定类型的网络暴力案件,可由社会组织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提供支持与监督,形成公益保护的合力。

细化公益损害认定尺度。公共利益损害的认定是涉反网络暴力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需建立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实现损害程度的精准量化。其一,明确公益损害的认定维度。网络暴力行为对网络空间公序良俗、信息传播秩序造成的破坏程度,可通过侵权信息的传播范围、传播次数、受众人数、持续时间等指标进行衡量;综合判断对社会和谐稳定、公众价值观、社会公序良俗造成的负面影响。其二,建立多元的损害证明方法。考虑到公益损害的无形性,应突破传统“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采用多元的证明方法。对于网络生态损害,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作为证据,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

优化人格权禁令的适用。人格权禁令作为快速制止侵权行为的有效手段,在反网络暴力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其一,明确禁令的适用条件。结合网络暴力的特点,明确反网络暴力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格权禁令的适用条件:一是侵权行为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且具有紧迫性;二是侵权行为可能对受害者的人格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或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侵害;三是通过常规诉讼程序难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在审查过程中,应重点考量网络暴力的传播速度、影响范围、行为恶劣程度等因素,确保禁令的适用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同时,明确禁令审查的期限,一般案件应在受理后7日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案件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确保禁令能够及时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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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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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惩治网络暴力指导意见》增设反网络暴力公益诉讼制度,是司法回应社会关切、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然而,新生的反网络暴力公益诉讼尚处于探索与尝试阶段,发展之路仍任重道远,需不断上下求索。裁判者在审理此类案件,应回归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初衷,平衡个体权益与公共利益、言论自由与秩序维护的关系,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

供稿:法培处、芗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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