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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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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民告官案件,也是一起法院与政府交锋的案件,更是一起法与不法激烈碰撞的案件。

原告是山西省朔州市溢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人孙晓东,被告是朔州市人民政府。

据南方周末1月17日报道,2024年11月,山西省忻州市中院向朔州市政府发送预处罚通知书,若不执行判决,将对市长吴秀玲执行每日罚款50元的处罚,并将市政府列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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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则判决,够公正,也够有威力,直接对一个地级市的市长下达处罚通知,要求市长履行政府法律义务,执行法院判决。否则,就要对市长予以罚款处罚。

虽然按照处罚通知,每日罚款金额只有50元,一个月才1500元,广大网友都认为这样的罚款金额太少、处罚太轻,应当重罚。

但是,网友们可能忽视了一个问题,那就是被告是一级政府,而不是个人。市长是作为政府一把手,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的。因此,每日罚款50元,看似数量较少,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由于是行政诉讼官司,需要异地处理。因此,作为异地法院的忻州市中院,在这个问题上做得相当不错,应当予以赞赏。毕竟,对一级政府做出处罚,并把处罚责任让政府市长领回去,还是很有魄力的,也是充分尊重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的,值得其他地方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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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是朔州市政府面对这样的判决,似乎没有一点敬畏,没有一点想依法办事的样子,而是坚持自己的错误立场,继续与法律对抗。

朔州市政府在回函中则措辞严厉地“警告”忻州市中院,称该院的执行决定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这就弄不清楚了,如果案件真的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相信法院不会做出这样的判决的。更重要的,法院进行了三次审理、三次判决,特别是2022年12月15日,山西省高院在判决书中载明,“不仅要对溢源居公司被收回的土地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而且要针对溢源居公司提出的补偿请求及其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此后,忻州法院按照省高院的要求,通过公开程序,摇号选择了一家土地评估公司,对涉案土地进行评估,最终确定为政府补偿企业的价格。并于2024年10月15日,致函朔州市政府,责令其履行山西省高院的判决。

殊不知,在这类民告官案件中,正常情况下,法院都不会轻易做出判决的,而是会以协商为主,最大限度地减少案件对政府的影响。忻州中院和山西高院最终做出这样的判决,完全是朔州市政府行事太不规矩,太没有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了。

面对朔州市政府的无法无天,无奈之下,2024年11月5日,忻州市中院向朔州市政府送达了预处罚通知书。9天之后,忻州市中院又对朔州市市长吴秀玲作出了预处罚通知书:如拒不履行,法院将对吴秀玲处以每天50元的罚款,并向山西省检察机关及山西省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如10日内还不履行,法院将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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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法院在这起诉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上,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朔州市政府应当履行法律义务和责任,为什么如此任性,拒不执行法律义务呢?权大于法在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仍然可以如此明目张胆吗?

如果真的如朔州市政府所言,执行法院的判决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就可以不依法履行司法义务、不执行国家法律、不守住政府信用底线,那朔州市政府可以依法起诉忻州中院啊,而不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更何况,忻州法院执行的也是山西高院的最终判决啊。

20年前置换的土地,竟然到现在都没有兑现,政府形象在哪?作为政府主要领导的市长,真的不觉得自己坐在这个位置上,有点坐不住吗?法治意识、法治观念都去了哪了?市长手中的权力,真的比法律还要大吗?看来,这位市长的位置要坐到头了。

一级政府,做出如此不守信用的行为,还如何让企业和居民信任呢?这种行为,不仅恶劣,而且负面影响很大。如果不能及时纠正,依法将经济赔偿款支付给涉案企业,朔州市的上级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介入了,要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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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对朔州市政府为什么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原因进行调查,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自己是对的,就要对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等予以问责。同时,要对朔州市政府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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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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