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利用住宅专门存放骨灰盒的行为是否违法,如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现行法没有明确。
实践中的做法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民事责任层面,《民法典》第8条规定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该条规定的是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就是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就是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行为人利用住宅专门存放骨灰盒的行为,不仅改变了住宅的用途,还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如果是发生在小区内,行为人还可能违反了《民法典》第279条规定,即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业主或者相邻关系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从行政责任来看,现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没有明确规定,但条例第21条规定,“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政部门可以参照该条规定,予以制止。但对于制止无效的应当怎么处理,条例没有明确,当然如果违法行为已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幸的是,新修订的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将于2026年3月30日施行。立法者显然注意到了现实生活中的这类违法现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新条例第38条规定:“禁止将居民住宅专门用于安放骨灰。禁止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及依法实施生态安葬的区域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条例第66条对违反前述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将居民住宅专门用于安放骨灰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丧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进行教育。”该条例施行后,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条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教育。虽然规定略显宽松,没有规定行政处罚措施,但总算是弥补了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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