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司法厅编印《云南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含2024年、2025年案件)》,并从全省141件优秀行政执法案卷中选出10个涵盖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重点领域的典型执法案例向社会公布。作为全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成果的集中呈现,案例以“示范+警示”的双轨模式,为行政执法提供“看得见、学得会、用得上”的参照体系,推动“查改一体、以案促治”走深走实。本报从中选取四个案例刊发。
落实监督部署 回应关切
谈及编印案例的核心初衷,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处长刘纯表示,首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层面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部署要求——既是对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运用案例指导开展经常性监督”的要求,也是落实《云南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提质23条措施》“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实践。
“我们在全面总结案卷评查工作基础上,从141件95分以上优秀案卷中精选出10个优秀案例,同时纳入不合格案例形成对比,旨在通过正反双向引导,强化执法规范意识。” 刘纯介绍。
案例编印聚焦“指导”与“警示”双重功能。“我们不仅要让执法人员学有标杆,还要让企业和群众看到执法部门‘该严则严、该宽则宽’的鲜明态度。”刘纯说,10个案例涉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向未成年人售烟、非法营运等高频问题,这些场景是企业生产经营和群众日常接触的痛点,选它们就是为让执法贴近民生。
刘纯举例,案例中既有生态环境部门对超标排污企业的严惩,也有农业农村部门对未造成危害后果小微企业“首违不罚”,还有市场监管部门快速响应群众举报,查处向未成年人售烟的实例。“这些案例既能体现执法力度,又能展现包容审慎的温度,是过罚相当原则的生动注脚。”
规范执法行为 正视问题
此次案例的评选与公布,其重要背景是对我省行政执法现状的深刻检视。从2025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来看,我省行政执法还不同程度存在不规范行为。
其中,部分案件执法主体不适格,少数案件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执法;部分案件法律适用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规范者未引用行政裁量权基准;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少数案件定性不准确;部分重大执法案件应当进行法制审核而未进行审核,应进行集体讨论而未集体讨论,少数案件超期处理;部分案件案卷归档不规范。
针对这些问题,典型案例具有直接的纠偏和引导作用,是“教科书级”操作范本。在行政裁量权适用上,展示了如何避免“类案不同罚”;在证据链构建上,强调“证据为王”意识与跨部门协同技巧;在程序合法性上,突出行政执法制度的严格落实。
“近年来,我们已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等配套制度,此次案例发布将进一步推动制度落地,让规范执法从‘纸面’走向‘实践’。”刘纯表示。
下一步,我省将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和培训、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制机制、创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式等方面持续改进,深化监督体系建设,为执法规范化提供系统性保障。
优化营商环境 以案促治
值得关注的是,案例体现了“刚性处罚+柔性帮扶”执法智慧。
某州生态环境局对超标排放企业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裁量基准处罚,同时考虑企业经济困难,允许分期缴纳罚款;某县农业农村局则因某企业未销售不合格饲料、主动无害化处理,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这种差异化执法并非放松监管,而是综合考量违法情节、危害结果、主观过错等因素,确保每一起处罚都经得起法律检验。”刘纯强调,此类执法既让企业敬畏法律边界,又传递出“政府愿与企业共成长”的信号,助力企业“安心经营、放心投资”。
刘纯表示,案例为全省行政执法提供了“标尺”,通过明确优秀执法范式,能有效减少“类案不同罚”现象,增强企业对执法结果的可预测性和稳定预期。同时,案例本身就是生动的法律教材,通过以案释法,能让企业更清晰地看到合法与违法的边界,从而提升投资信心和安全感,为优化营商环境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刘纯表示,下一步行政执法将深化监督体系建设,宣传贯彻好将于2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完善体制机制,推广“综合查一次”改革,动态更新行政裁量权基准和“减免责清单”;建强执法队伍,通过资格清理、全员轮训提升能力素质;深化专项整治,将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时间延长至2026年3月,同步推进整治“两违四乱”。
云南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超标排放延期缴纳罚款
【基本案情】 某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开展锅炉废气执法监测时,发现其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立案后,经调查取证,某州生态环境局确定该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4月19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1.3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因经济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罚款,某州生态环境局同意该公司分期(延期)缴纳罚款,该公司按期足额缴纳罚款后结案。
【案件解析】 针对涉案公司超标排污环境违法行为,某州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开展行政执法。该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政府部门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某州生态环境局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表明身份,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案件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
被处罚公司因经济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罚款,某州生态环境局考虑其已缴纳部分罚款和实际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同意该公司延期缴纳剩余罚款。
【典型意义】 大气环境是生态系统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超标排放会造成大气质量下降、损害公众健康,影响区域生态平衡。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及时对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立案,并委托第三方对排放废气进行监测,执法过程严格规范,证据链完整清晰,裁量权适用准确,做到过罚相当、法理相融。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执法部门没有“一罚了之”,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考虑企业经济困难,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促进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强化了环境质量底线的不可逾越性,既守住生态底线又兼顾企业发展。“刚性处罚+柔性帮扶”的执法模式构建起企业自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共治体系,助力生态文明建设长效推进。
案例二
饲料问题积极整改不予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某兽药饲料检测所对某饲料公司生产的仔猪浓缩饲料催肥宝抽取样品3份共1.5kg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该批样品所检项目不合格。
鉴于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某县农业农村局适用《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某饲料公司立即停止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标签不规范等违反有关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违法行为,并作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解析】 本案中,因某饲料公司样品抽检不合格,某市农业农村局立案后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对某饲料公司违反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问题进行细致深入调查研判。因该公司未对外销售、未产生危害后果、主动进行无害化处理等积极改正行为,该局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中,某饲料公司违法行为轻微,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执法部门在调查核实基础上,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兼顾执法的力度和温度,对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起到积极作用。
案例三
未按要求保养电梯酒店被罚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7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云南某大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检查在用特种设备时,发现其分公司存在未按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问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该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万元行政处罚。
【案件解析】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维护保养单位未依法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案件。案件查处过程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
该案成功办结的关键,在于执法人员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熟悉掌握。在细致入微的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准确发现了维保作业中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细节问题,并有效固定证据。
在法律适用上,该局准确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关于维保单位法定义务及相应罚则条款,做到过罚相当。
【典型意义】 电梯安全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维保质量是确保电梯长期安全运行的关键,市场监管部门在本案的处理中做到了严格规范。从现场检查、立案调查到作出处罚决定,本案的流程清晰,证据链完整,为同类案件的查处提供了实践参考。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依法查处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作业的维保单位,有力警示特种设备维保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杜绝维保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和侥幸心理,将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
案例四
向未成年人售烟被罚5000元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某派出所向某县烟草专卖局移交一起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某烟草制品零售点向未成年人售烟。
经调查核实,2024年6月22日,某综合服务社向3名未成年人销售1盒(20支)香烟,售烟销售收入23元在公安执法人员和购烟未成年人家长见证下已返还。
该局认定,某综合服务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某综合服务社作出警告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解析】 本案办理过程中,某县烟草专卖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有辨认照片、综合服务社经营者询问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和3名未成年人身份信息证明、指认现场视听资料、监护人陪同下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案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决定书援引法条完整具体,准确适用《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行政处罚裁量适当合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烟草专卖部门通过严格执法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彰显执法为民责任担当。执法人员通过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锁定违法事实,精准援引法律条文与行政裁量基准,作出合法合理行政处罚。
从快速响应到责令退款,案件办理始终将未成年人权益置于首位,既有力惩戒违法行为,又以实际行动向社会传递“向未成年人售烟零容忍”的坚定立场。烟草专卖部门作为主管部门主动履职,推动形成执法震慑,倒逼经营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无烟防线。
记者 谢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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