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扬
一、新闻事件
这真是应了那句话,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你看这事儿,发生在北京一个饺子馆里,有六个男人一起来吃饭。
他们吃着吃着,其中一个男的,竟然故意从自己头上薅了一根头发,然后放进了碗里。他这么做,就是想诬陷饺子馆的饭菜有问题,然后要求店家给他免单,还要赔钱。旁边那五个朋友呢,明明知道这是假的,是他们在耍花招,可他们不但不阻止,反而在旁边拍照,还跟着附和。
但是这几个人不知道,他们整个“演戏”的过程,店里的监控都清清楚楚地拍下来了。
饺子店的老板后来透露,一开始她真以为是自己后厨出了问题。可在这些人走了以后,一个服务员说那个男的好像有点眼熟。老板这才想起来,几个月前,这六个人曾来过一次。当时他们点了酸辣水饺,但要求不能放辣。店员解释说酸辣口味不放辣确实做不了,结果他们几个人就投诉店员态度不好。老板赶紧调出监控最终才发现了真相。
她说这次六个人一共消费了149块钱,虽然钱不多,但这种行为真是太恶劣了。三个月内两次来找麻烦、碰瓷,而且他们内部几个人都默认这种行为,互相配合。现在,老板已经选择报警处理了。
他们自以为做得神不知鬼不觉,谁知道现在脸都丢到全网去了。要是这几个人还有点廉耻心,我劝他们还是尽快联系老板,把餐费付了吧。不然这事儿要是持续发酵下去,最后尴尬的,只会是他们自己。
二、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知识学习
关于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该六人团伙的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且属于团伙作案,可能加重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此类“小额碰瓷”行为在实践中常因涉案金额小而被忽视或从轻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者的侥幸心理。然而,法律精神不仅关注涉案数额,更重视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团伙性、预谋性、重复性的欺诈行为,即使金额不大,其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容小觑。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司法解释,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通常为3000元至10000元以上(各地标准不同)。本案中149元的涉案金额虽远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如果该团伙存在多次类似行为,累计金额可能构成犯罪。此外,如果敲诈勒索行为伴随威胁、恐吓等手段,即使金额不大,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从民事法律关系看,顾客与餐厅之间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顾客支付餐费,餐厅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故意放置异物然后主张餐厅违约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餐厅不仅可以拒绝免单,还可追究其侵权责任。
此类“小恶”行为常处于执法的灰色地带:一方面,执法资源有限,警方往往优先处理大案要案;另一方面,受害者维权成本高,商家往往选择息事宁人。这种困境实际上助长了“碰瓷者”的气焰。北京饺子馆老板选择报警,是一个积极的信号,显示了小商户法治意识的提升和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四、案件引发的社会思考
这起149元的“小恶”事件,给我们带来多方面的警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建设,不能仅停留在口号层面,而应落实到对每一次“小恶”的零容忍。社会诚信如同堤坝,微小蚁穴不堵,终将酿成溃堤之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小恶”行为记录机制,对于多次实施小额欺诈、碰瓷的行为人,即使单次金额达不到处罚标准,也应累计处理或纳入诚信记录。
小商户应当从被动承受转为主动防范:一是完善监控设施,确保无死角覆盖;二是建立异常顾客记录制度,对可疑行为保持警惕;三是勇于依法维权,对明确欺诈行为坚决报警处理。行业协会也可以建立“黑名单”共享机制,让不诚信消费者在一定范围内付出代价。
事件中五名同伙的“默契配合”尤其值得警惕。在社会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不道德行为的旁观者。从“旁观者效应”到“积极干预者”的转变,需要社会创造鼓励正直、奖励举报的环境机制。法律可以探索建立“欺诈行为旁观者连带责任”制度,对于明知是欺诈而不制止反而配合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事件的曝光和发酵,显示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强大力量。在传统监管难以覆盖的角落,社会监督可以形成有效补充。但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曝光需遵循事实准确、保护隐私、避免网络暴力等原则,否则可能从正义监督滑向非法侵害。
如果这六名男子是年轻人,事件更凸显价值教育的紧迫性。当前部分青年人中存在“小聪明文化”——认为能够钻空子、占便宜是“本事”。这种扭曲的成功学需要全社会共同矫正,强调诚信才是长久立足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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