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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20年至2022年期间,陈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在位于汕头市金平区某街道的家中先后组织十班“标会”,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招引本村及附近村民参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每班“标会”分22至31份额不等,每份额为人民币1000元或2000元,标底金额为120元至250元不等。
“标会”参与人每月向陈某某缴纳“标金”即可参与投标,中标者可取得当月该期“标会”的当月“标金”,每班标会第一期的“标金”由标头优先使用。后陈某某因资金链断裂,暂停开标并逃匿,经查,陈某某共吸收资金94万余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4万余元,其行为扰乱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从轻、从宽处罚。
综上,判决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陈某某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合计94万余元。
来源: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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