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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涉及多个相关方,涵盖政策执行、数据申报、核查及国际合作等环节。主要相关方及其职责如下:

01

进口商(报告申报者)

角色:作为CBAM的直接履约主体,通常是欧盟境内的进口商或间接海关代表(如进口商在欧盟无实体时)。

职责:在CBAM过渡登记系统注册账户,提交季度和年度报告,包括进口商品数量、隐含碳排放量等信息;购买并清缴CBAM证书以支付碳关税费用(正式实施期后);要求出口商提供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数据,如直接排放和部分间接排放。

02

欧盟主管机构

欧盟委员会负责整体政策制定、标准修订及CBAM登记处的设立与管理;监督各成员国执行,协调信息交流与合作。

成员国国家主管部门(NCAs):负责本国CBAM的监督、处罚及报告审核。

03

出口商及生产商(非欧盟企业)

角色:向欧盟出口CBAM商品的企业(如钢铁、铝、电力等)。

职责:向进口商提供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数据,包括工艺流程、直接与间接排放量等。

04

核查机构

角色:欧盟成员国国家认可机构(NABs)依据欧盟法规授权的独立实体,具备专业资质和技术能力。

职责:对采用实测值计算的碳排放数据进行核查(verification)。

▌来源:中国贸促会贸易推广交流中心

编辑/宗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