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收到法院传票,要求支付数百万元货款时,A公司的负责人甲陷入了前所未有的焦虑。作为一家在行业内颇具规模的工程承包企业,A公司一直与众多供应商保持着长期合作。然而,这一次,与其合作多年的混凝土供应商B公司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主张支付拖欠的货款及高额违约金。甲翻出那份熟悉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目光停留在那个曾被其视为“风险防火墙”的条款上:“甲方(A公司)在收到项目业主支付的相应工程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B公司)支付同等比例的货款。”过去几年,正是这一条款让A公司在现金流紧张时获得了宝贵的缓冲期。但如今,B公司声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不能成为拒付货款的“挡箭牌”。项目业主方因自身原因付款严重滞后,导致A公司资金链紧绷,而下游供应商的步步紧逼,更让甲感到腹背受敌。这不仅仅是一笔欠款纠纷,更关乎企业的商誉和未来的生存空间。甲深知,如果败诉,不仅面临巨额支付,更可能引发其他供应商的连锁诉讼。这场官司,他输不起。
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A公司向原告B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400余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裁判理由: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明确指出,虽然案涉《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其中约定的“背靠背”付款条款(即以A公司收到第三方业主款项作为向B公司付款的前提)在形式上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但该条款的适用在本案中不能成立,不能作为A公司拒绝付款的合法抗辩理由。核心理由基于以下几点:
首先,该条款的适用有违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同A公司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B公司并非A公司与业主之间合同的当事人,其供货义务的履行完毕,即应在A、B双方之间产生独立的付款请求权。将B公司的收款权利与一个其无法参与、更无法控制的第三方合同履行情况捆绑,使得B公司的债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增加了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
其次,A公司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应当自行承担其与业主之间的商业风险,包括业主迟延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经营风险,通过合同条款转嫁给下游供应商B公司,对依约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的B公司而言,明显有失公允,违背了公平原则。法院特别指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A公司已积极向项目业主主张了到期债权,若因A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或业主方的无限期拖延,导致B公司永远无法收款,显然不合理。
最后,法院在论述中援引了最新的司法精神,指出此类“背靠背”条款,特别是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交易中,因其本质上是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可能导致条款无效。虽然本案判决并未直接宣告条款无效,但其裁判逻辑与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防止大型企业转嫁商业风险的司法导向高度一致,认定该付款条件在本案中不能阻却A公司付款义务的履行。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因“背靠背”付款条款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在建设工程、货物采购等领域极为常见。对于作为被告的承包方或采购方而言,败诉结果看似严峻,但其中蕴含的法律争点与抗辩空间,恰恰是专业律师能够着力并可能扭转局面的关键。作为执业多年、处理过大量复杂商事纠纷的上海律师,我们认为,被告方面临的并非绝境,而是需要一套精准、专业的法律应对策略。
一、 涉案核心法律条文解读与本案适用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围绕“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与适用展开,涉及以下多层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法院否定“背靠背”条款在本案中可适用性的法理基础。法院认为,让已履行完毕的供应商承担上游付款风险,权利义务显著失衡。
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该原则强调合同权利义务的封闭性。供应商B公司的权利应基于其与A公司的合同产生,不应受A公司与他方合同履行情况的无限牵连。
关于“背靠背”条款效力的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批复》:
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具有里程碑意义。其第一条规定:“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适用要件分析:该《批复》的适用有明确前提:(a)合同双方为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b)合同类型主要为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服务合同;(c)条款内容表现为以收到第三方款项为付款前提。本案中,若A公司被认定为大型企业,B公司为中小企业,且合同签订于2020年9月1日之后,则该“背靠背”条款存在被直接认定无效的重大法律风险。这意味着,被告试图依据该条款进行抗辩的基础可能从根本上被动摇。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
该条例第六条和第八条是《批复》认定条款无效的直接依据。条例明确禁止大型企业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条件,并应合理约定并及时支付款项。这体现了国家层面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强烈政策导向,法院在裁判时会充分考虑这一背景。
二、 被告视角下的风险提示与抗辩策略建议
对于身处被告位置的A公司及其负责人甲,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本案案情与司法实践,提出以下多层次的风险提示与抗辩策略建议:
(一) 首要风险提示:条款效力可能被直接否定
最大的风险在于,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出台,司法裁判标准已趋于统一和严格。法院可能不再局限于审查“付款条件是否成就”,而是直接审查“背靠背”条款本身的效力。一旦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被告以“业主未付款”为由的抗辩将彻底失去合同依据。作为上海律师,我们建议被告必须首先评估自身是否落入《批复》规制的“大型企业”范畴,以及合同签订时间,这是预判案件走向的基石。
(二) 核心抗辩策略:若条款效力存在争议,则聚焦于“条件成就”的举证
在条款未被直接宣告无效的案件中(例如合同签订于《批复》施行前,或双方主体性质存疑),抗辩的核心应转向证明“付款条件未成就”这一事实,并证明己方无过错。
积极履行催告义务的举证:法院不支持“背靠背”条款抗辩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被告怠于向第三方(业主)主张权利。因此,被告必须收集并系统整理所有向业主催要工程款的证据链,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发函、邮件记录、会议纪要、催款录音录像、律师函、乃至仲裁或诉讼材料。目的是向法庭证明,货款未付非因己方懈怠,而是已穷尽一切合法手段追索上游债权,商业风险确实客观存在且非由己方造成。
对“第三方付款”进行明确界定:审查合同条款,看是否对“收到第三方款项”有更细致的约定,例如是否特指“与本项目对应的、经结算确认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如果业主支付的是其他名目的款项,或双方对付款性质存在争议,可以就此提出抗辩,主张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具体成就。
主张原告存在履约瑕疵:审查B公司供货的全过程,是否存在迟延交货、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未提供相应技术资料或发票等违约行为。如果存在,可以依据民法典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主张在B公司违约行为得到纠正前,有权暂时中止支付相应款项。这能将争议焦点部分转移至双方履约情况的审查上。
(三) 诉讼策略与谈判筹码
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如案例所示,一些法院会引入“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机制。作为被告,应主动向法院陈述企业的实际困难,如现金流紧张、若一次性支付可能导致经营困境等,争取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对被告更有利的分期付款方案。
以“价款包含风险对价”进行抗辩:在确定违约责任(如逾期利息)时,可以主张合同约定的采购单价已经考虑了这种延期付款的商业模式,即价款中已包含了对逾期付款风险的补偿,请求法院据此减轻或调整违约责任。这需要结合行业惯例和合同谈判过程进行论证。
寻求替代性解决方案: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考虑与原告协商,通过债权转让(将对业主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供应商)、提供担保、或引入供应链金融等方式,解决支付问题,从而达成和解,避免判决对企业征信和商誉的负面影响。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最后提示:面对“背靠背”条款引发的诉讼,被告方切忌简单地以合同条款为由进行消极抗辩。当前司法环境下,这种抗辩的成功率已大大降低。正确的做法是,立即聘请专业的上海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全方位诊断:一是精准评估“背靠背”条款在本案中的法律效力状态;二是全面梳理己方履行抗辩权的证据;三是制定包括积极举证、寻求调解、挖掘对方履约瑕疵在内的组合诉讼策略。商事诉讼不仅是法律条文的较量,更是诉讼策略、商业理解和谈判艺术的综合博弈。一个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能够帮助您在看似不利的局面中,找到最优的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核心利益。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章仅为法律分析参考,不构成律师执业意见。
律师介绍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核心理念:致力于通过专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核心权益,实现商业目标。
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争议与纠纷不可避免。如何高效、策略性地处理争议,将法律风险转化为商业优势,是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员面临的关键挑战。本团队深耕争议解决领域多年,凭借精湛的法律技艺、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对商业逻辑的深刻理解,为客户提供贯穿争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定制化法律服务。俞强律师有着15年法律实务经验,代理案件超过700件。
专业领域:
公司股权纠纷:股东资格确认、股东出资、公司决议效力、股权转让、股权激励、公司控制权争夺、股东代表诉讼、董监高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法定代表人涤除等。
合同纠纷:买卖、担保、借款、租赁、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合伙协议等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解除及损害赔偿。针对本文所述的“背靠背”条款等复杂付款条件纠纷,本团队拥有深入研究和大量成功处理经验。
金融与资管纠纷:银行信贷、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私募基金(维权)、金融衍生品交易及理财产品违约、证券虚假陈述处罚与诉讼(中介机构:券商、会所、律所)、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侵权,以及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
民事执行:执行异议和执行追加。
商事犯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操纵市场罪、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罪、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最轻和无罪辩护。
复杂疑难民商事案件的上诉、再审和抗诉。
律师信息: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咨询方式:如需针对“背靠背”条款纠纷或其他商事争议获得专业法律帮助,请通过公众号“律师俞强”获取免费电话咨询,或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俞强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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