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1997年,周明远(非京籍)符合“康居工程”购房条件,但因无北京户口,无法以自己名义签约。
他与外甥郑浩(京籍)商量,以郑浩名义购买海淀区一套康居房(即一号房屋),总价21.4万余元,全部由周明远支付。
2003年,房屋产权登记在郑浩名下。
此后20余年,房屋一直由周明远居住,供暖、物业等费用均由其缴纳,房产证原件也由其保管。
2016年,周明远委托中介出售一号房屋,郑浩配合签署买卖合同。
后因交易纠纷,买家起诉郑浩,法院判决郑浩赔偿近80万元。
周明远主动筹款履行判决,并承担全部诉讼后果。
2021年,因郑浩拒绝配合过户,周明远起诉,要求:
确认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借名买房关系;
郑浩协助办理过户。
郑浩辩称:
房子是自己买的,只是让舅舅住;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违反政策,应属无效;
周明远已有住房,不具备购房资格,不能过户。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周明远与郑浩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注:法院认定,借名行为真实且有效,但因原告当前无购房资格,暂不能办理过户。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三大焦点展开:
1. 借名买房关系真实存在
购房时周明远无京籍,郑浩有资格,符合借名动机;
全部房款由周明远支付,郑浩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房屋交付后20余年均由周明远占有、使用、缴费;
出售房屋、处理纠纷均由周明远主导;
亲属间未签书面协议,符合生活常理。
2. 借名合同合法有效
一号房屋为1997年购买的“老政策”康居房,早于2008年4月11日;
根据北京高院指导意见,此类“老经适房”借名行为不当然无效;
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亦未规避当时限购政策(彼时无限购),故合同有效。
3. 暂不具备过户条件
周明远非京籍,且名下已有一套住房,不符合现行限购政策;
法院指出:“可待具备购房资格后,再行主张过户权利”。
法院强调:
“借名买房是否有效,需结合购房时间、政策背景、实际履行综合判断。
对于历史形成的‘老房’借名,法律给予一定尊重,但过户仍须符合现行政策。”
四、律师提示
本案是“历史借名 + 政策性住房 + 限购障碍”的典型,启示:
“老经适房”借名可能有效:
2008年4月11日前签订的经适房合同,即使借名,法院可能认可其效力;
出资+占有+长期控制构建强有力证据链: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20年持续使用、缴费、处理纠纷,形成完整事实闭环;
✅ 建议:
若您持有类似“老房”,尽快核查自身购房资格;
如已具备资格,立即起诉确权并同步申请过户;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历史借名买房、经适房确权、限购资格衔接等复杂案件,已成功代理多起类似胜诉案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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