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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4年,王强与赵敏协议离婚,约定:

儿子由赵敏抚养;

夫妻共有的一号房屋(市值约250万元)归赵敏所有;

王强分得一辆旧车。

2016年底,因孩子希望父母复合,两人未办理复婚手续,便以夫妻名义重新同居,共同抚养孩子。

2017年,赵敏提出:将一号房屋出售,用售房款为双方各买一套房——

王强名下无房,可享首套房政策,贷款购买二号房屋;

赵敏另购三号房屋,各自还贷,方便王强执勤时居住,避免影响孩子休息。

随后,赵敏以170万元首付款(来自一号房屋售房款)支付了二号房屋的购房款,并与卖家签订合同,但网签和产权登记在王强名下。

此后五年,王强偿还二号房屋贷款,赵敏偿还三号房屋贷款,双方各自居住。

2021年,两人再次发生矛盾,赵敏将王强赶出三号房屋,并将二号房屋出租。

王强起诉,要求确认二号房屋归其个人所有。

赵敏辩称:

房屋是她出资购买,只是借王强名义签约;

若法院判房归王强,必须返还她支付的170.6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二号房屋归王强所有;

✅ 王强于判决生效7日内,向赵敏支付170.6万元(含首付款及首期贷款)。

注:法院认定,虽登记在王强名下,但购房款来源于赵敏个人财产,属同居期间析产纠纷,需补偿出资方。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重点厘清三大法律关系:

离婚后未复婚,同居关系不产生夫妻财产权利:

双方2014年已合法离婚,2016年后的共同生活属于非法同居,不自动恢复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一号房屋系赵敏个人财产,售房款为其个人资金:

离婚协议明确一号房屋归赵敏,其出售所得仍属个人财产,不因同居而转化为共有。

二号房屋虽登记在王强名下,但出资源于赵敏:

首付款170万元+首期贷款6000元均由赵敏支付;

王强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赠与”或“共同出资”;

登记行为不能单独推翻实际出资事实。

法院强调: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的初步证明,但并非最终依据。

同居关系中,应结合出资来源、资金性质、双方真实意思综合判断权益归属。”

四、律师提示

本案是“离婚后同居购房 + 登记与出资分离”的典型,警示:

离婚后即使“复合”,不复婚就无夫妻财产共有:

所有大额支出、购房行为均按一般共有或借贷处理,风险极高。

用个人财产为对方买房,务必保留“借款”或“代持”证据:

赵敏若当时签署《借款协议》或《代持确认书》,可避免后续争议。

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归谁:

尤其在同居、亲属、朋友间,法院优先审查资金来源与真实合意。

✅ 建议:

离婚后如需共同购房,先签订书面协议;

若一方出资登记对方名下,明确是赠与、借款还是代持;

避免“口头约定”,所有安排书面化+公证更稳妥。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离婚后同居析产、借名买房、房屋确权等复杂家事纠纷,已成功代理多起类似案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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