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4年,郑志远与妻子林敏因不具备购房资格,借用朋友吴建国的名义,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即一号房屋)。
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款由郑志远夫妇支付,产权归其所有,待可过户时再转回”。
2016年,林敏作为实际权利人,持吴建国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通过甲公司(知名中介)将一号房屋出售给陈明、李华夫妇,总价359万元。
合同签订后,陈明夫妇支付定金5万元,并完成网签、评估等流程。
然而,在办理贷款手续阶段,林敏突然反悔,要求加价100万元,并拒绝配合后续流程。
更复杂的是,林敏的前夫周强(离婚多年)此时跳出,称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从未同意出售,主张合同无效。
陈明夫妇无奈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过户房屋,并索赔违约金71.8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陈明、李华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354万元;
✅ 吴建国、林敏配合将一号房屋过户至陈明、李华名下;
✅ 吴建国、林敏共同赔偿违约金28万元;
注:法院认定,买家善意履约,卖家恶意违约,房屋必须交付。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三大焦点展开:
1. 借名买房关系真实存在,但不阻却买卖合同效力
吴建国仅为名义登记人,实际权利人为林敏(及前夫周强);
但物权以登记为准,在未过户前,吴建国仍是法律上的所有权人;
林敏持有吴建国出具的合法授权委托书,有权代理出售房屋。
2. 买家系善意第三人,应受法律保护
陈明夫妇通过正规中介签约,支付定金,完成网签,全程无过错;
卖方在评估完成后突然要求加价100万,构成根本违约;
周强虽称“不知情”,但其在离婚调解书中未主张该房产,且事后表示“对女儿居住无异议”,视为放弃权利。
3. 违约金过高,依法酌减
合同约定20%违约金(71.8万元),但买家实际损失主要为租房费用;
法院综合过错程度、履约情况,酌定违约金28万元,体现公平原则。
法院强调:
“借名买房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买受人。
登记权利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出售房屋,买方有权获得完整产权。”
四、律师提示
✅ 建议:
买家购房时务必查验产权证+授权文件+婚姻状况;
若遇卖家反悔,立即发函催告+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房屋被转移;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借名买房、房屋买卖违约、善意取得等复杂纠纷,已成功代理多起类似胜诉案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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