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放着“等报废”,钥匙一交当“甩手掌柜”,结果车被人偷偷开上路发生事故,伤者索赔,车主大喊冤枉。一场事故,三方拉扯,车主到底冤不冤?近日,成都双流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详情:

拟报废车辆被他人私自开走出事故

2024年5月,周某某乘坐丈夫文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时,与肖某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致二人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文某某与肖某某负同等责任,周某某无责。

经查,肖某某所驾货车登记车主为熊某某,该车未投保交强险,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5月。熊某某称其计划报废车辆但未办妥手续,仅将车辆及钥匙交肖某某哥哥保管,只用于必要时挪车。

肖某某因自有车辆故障,在未告知熊某某的情况下,私自驾驶该车上路办事,引发事故。事故后,周某某在医院多次住院及门诊治疗,诊断为左股骨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等20余项损伤,经鉴定左肩、左膝、左踝分别构成十级伤残。

后双方就赔偿协商未果,周某某将肖某某、熊某某诉至双流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6万余元,同时明确因与文某某系夫妻关系,自愿放弃对文某某的赔偿请求。

肖某某辩称,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但文某某应承担一半责任,且周某某手部有旧伤,自己已垫付部分医药费。

熊某某则辩称,车辆拟报废、未投保交强险且未年检,仅允许保管人挪车使用,肖某某擅自上路与其无关,损失应由肖某某与文某某共同承担。

法院判决:

车主未履行投保交强险义务 应共同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熊某某作为案涉货车车主,虽主张车辆拟报废,但未实际办理报废手续,且未采取自行保管钥匙、调整车辆状态等措施消除车辆上路风险,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导致受害人周某某无法获得交强险赔付,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肖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依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肖某某与文某某各承担50%责任,因周某某自愿放弃对文某某的索赔,该部分风险由其自行承担,故超出限额部分损失由肖某某承担50%。

法院判决肖某某、熊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肖某某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8万余元。

法官说法:

车辆未实质进入报废流程 必须投保交强险

法官介绍,该案是典型的“待报废车辆管理不当+未投保交强险”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看似车主熊某某“没同意借车”,但法律责任的认定并非仅以“是否同意”为唯一标准,核心在于车主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和合理管理责任。

从法律层面看,交强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基本的保障,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论车辆是否常用、是否打算报废,只要车辆未实质进入报废流程、仍可能上路行驶,就必须依法投保交强险,这一义务不能免除。

同时,车主对自有车辆负有合理管理义务,若因保管不善导致车辆被他人私自开走,且未投保交强险,客观上侵害了受害人的法定赔偿权益,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对车主而言,即便车辆计划报废,也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或采取妥善保管钥匙、将车辆置于无法行驶状态等有效措施,杜绝违规上路风险,更不能忽视交强险的投保义务;对驾驶人而言,明知车辆未投保、未年审、禁止上路仍擅自驾驶,不仅自身安全无保障,还需承担全额侵权赔偿责任,得不偿失。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