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聆听/文
据极目新闻报道,近期,湖北省襄阳市仙人渡法庭调解审结一起无人机伤人案件,务工男子老张在农田作业时被无人机砸伤,导致右眼球破裂及多处伤残,最终获赔18万元,赔偿款已分两期全部支付到位。
然而这起案件并非个例,随着无人机在农业、航拍等领域的普及,无人机坠落、“黑飞”引发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纠纷持续增多,相关诉讼赔偿案件也呈现出权责复杂、赔偿不清等问题,这暴露的低空飞行安全隐患亟待破解。
飞来横祸频发,景区成“重灾区”
近年来,全国多地景区接连发生无人机失控伤人事件,让原本记录美景的工具瞬间变成威胁游客安全的“空中隐患”。2025年6月,江西南昌滕王阁景区五楼观光平台,游客“xixi”正为母亲拍照留念,一架无人机突然直冲她的头部飞来。其丈夫见状急忙用手拍开无人机,结果两人手部均被高速旋转的螺旋桨划伤。同年8月9日,厦门集美一广场,一名小女孩在观看烟花时同样遭无人机划伤。
更早的2024年12月7日,在青海省东台吉乃尔湖边,袁女士与男友拍照时遭遇类似意外。一架无人机失控撞向她的脸部,零件散落间划伤其锁骨致伤口出血。其社交平台评论区还有数十名网友留言称,曾在大理、黄山等景区遭遇类似无人机伤人情况。
农用无人机作业同样隐患重重。2024年9月,江西安福县村民王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农田时,一架正在喷洒农药的无人机在降落过程中将她砸伤。法院审理认定操作员周某需承担85%责任。而2022年7月3日涟水县农民张某的遭遇更为严重,他在乡间小路被一架降落中的农用无人机砸中,导致颅脑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左眼部损伤构成八级伤残。经过法律诉讼,最终获赔30万元。
无人机伤人事件不仅限于户外场所。据上观新闻报道,2025年,上海某高中课堂上,一名学生在无人机兴趣班活动时被突然启动的无人机螺旋桨划伤面部,留下三道明显疤痕并构成十级伤残。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详情,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判其赔偿18万余元。
无人机伤人谁来买单,责任划分多重难题
在无人机产业高速发展的另一面,是伤人事件屡见不鲜的现实。而造成伤人事件背后的责任认定、赔偿金额等难题日益凸显,飞手、管理方、生产方等主体该如何担责,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图源:AI
业内专家指出,无人机伤人后责任的归属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并非一概而论。例如,2022年8月,江西鹰潭一位七旬老人刘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行驶时,为躲避突然低空横穿马路的植保无人机而侧翻倒地,最终导致左下肢毁损截肢。经法院认定,无人机操作员张某因重大过失承担60%责任,雇用他的农业公司承担10%责任,刘某自身承担30%责任。
类似的案例在“脐橙之乡”湖北秭归也有发生,据湖北日报报道,果农陈红波被一架失控的运橙无人机撞成十级伤残,其维权过程却因无人机权属复杂一度陷入僵局。该无人机在商业险被保险人、实际所有者、农业部门登记主体上分属三个不同名义的“机主”,经过法庭细致调查,才最终认定实际操作者飞手张某承担90%的主要责任,伤者获赔14万余元。
江西财经大学法治政府研究中心主任谢小剑分析认为,若无人机使用者已合规报备并在规定时间、空域内操作,但因突然的强风、鸟类撞击等意外导致坠落伤人,属于民法上的免责事由,使用者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因机身性能故障导致损害且使用者不知情,则由厂商和销售者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无人机因他人恶意干扰而坠落伤人,干扰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苟博程律师进一步说明:“如果未取得操控执照、未实名登记无人机或违规飞行,飞手需承担行政责任,如造成伤亡可能构成刑事责任。若因操作失误(如未避开人群)导致伤人,则需承担全部或部分民事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
农用无人机作业致伤案件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操作者是否设置安全警示、受害者是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等因素判定责任比例,如上文所提及的安福县法院判定操作手周某需承担85%责任,因其未在降落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或实施暂时限行等措施。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蔡韵指出,飞手作为直接操作者,若存在“黑飞”、操作不当等行为,需依据《民法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涵盖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若飞手无过错,因无人机自身质量缺陷导致事故,则需适用产品质量法,由生产厂商承担无过错责任。
据央视网报道,有上千小时飞行经验的无人机爱好者接受采访表示,多数伤人事件源于飞手对空域规则不熟悉、盲目操作,飞手开机前必须查询适飞规定、排查周边人群障碍,这是规避责任的基础。
法律界人士进一步分析,管理方责任同样不可忽视,景区、学校等场所若未设置禁飞标识、未核验飞手资质,需承担相应监管失职责任;而无人机生产企业若存在设计缺陷、参数缺失等问题,即便飞手操作存在瑕疵,也可能需分担责任。在2022年一起案件中,王某(14岁)的母亲李某购买一款智能无人机供王某操作使用,王某在操作无人机时不小心坠落,造成地面行走的张某头部受伤,张某报警后入院治疗。李某以无人机自身不具有自动返航功能,导致王某操作失误为由,追加智能无人机生产公司为被告承担责任。最后法院认定生产公司承担张某损失的60%。
面对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险机制被视为分散风险、保障各方权益的关键安全网。目前,为农用无人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普遍要求和有效做法。然而,保险的适用同样存在争议。
据江苏法治网报道,在江苏一起案件中,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操作无人机的人不属于第三者”为由,拒绝对一名为无人机添加肥料时受伤的雇员进行赔付。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雇员从事的是辅助性准备工作而非直接“操作”,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充分提示说明,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新规落地强化监管,多方共筑低空安全防线
随着无人机保有量的激增,监管政策正在加速完善。2024年1月1日,《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正式施行。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首次将无人机“黑飞”行为明确列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予以处罚。这被网友称作“最严无人机监管新规”。
“监管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展。”浙江省政协委员阮殿波表示,应当“在省级层面完善相关的立法工作,细化并明确各个监管部门的权责”。
三湘都市报报道,长沙市无人机行业协会会长丁勇直言,最大隐患就是“黑飞”。许多飞手既未实名登记,也未办理飞行许可,甚至在明令禁飞的景区私自操作。面对无人机“黑飞”带来的多重挑战,专家普遍认为需要采取多方共治的策略,兼顾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与安全治理的平衡。
沈阳市航空航天大学无人机研究所所长李一波强调,不能仅依靠技术手段反制违法飞行,还需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要通过制度规范推动行为规范,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开发空域使用潜力。”
中国职工技术协会无人机和无人系统专业委员会会长包延君建议,应构建民航、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协同监管体系,明晰权责边界、强化执法合力,避免“一禁了之”的惯性思维。
同时,在无人机事故频发的景区可以与无人机协会合作,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宣传,增强游客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并对经批准的无人机进行实时监控,确保飞行安全可控。
从使用者角度看,无人机操作者应增强风险意识,依法投保责任保险,提高抗风险能力。尤其是农用无人机操作者,应在作业前充分考虑天气、风向等因素影响,及时提醒周边人员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出现科技“助农”变“误农”。
[引用]
① 飞来横祸!无人机作业致人眼球破裂并多处伤残,赔偿18万元!.极目新闻.2026-01-13.
② 上海一高中生在教室内被无人机划伤导致十级伤残,学校被判赔偿18万.上观新闻.2026-01-13.
③ 小心“头顶上的隐患”:无人机不能任性飞.新华社.2025-12-17.
④ 橙子法庭上 老陈和无人机打官司.湖北日报.2025-10-12.
⑤ 无人机伤人 “飞手”该担何责.新法治报.2025-08-01.
⑥ 从天而降,杀伤力堪比锋刃!如何消除这个“空中隐患”?.央视网.2025-07-15.
⑦ 无人机“黑飞”伤人频发,2026年起“黑飞”可能入刑.新湖南•看台.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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