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二八原则,五段律师属于20%的精英律师,核心本事不是坐等案件到了检察院才辩护,而是提前下手,清楚办案的关键节点。检察院批捕前是黄金期,审查起诉阶段是关键期,趁证据还没定实,主动击破检察机关的有罪证据链。就算做认罪认罚,也是主动协商争取最优效果,全程掌握辩护主动权。

刑事辩护主要分为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两大类别,进一步细分形成五大辩护形态,包括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程序辩护、证据辩护。目前量刑辩护成为辩护焦点,具体内容有降低法定刑幅度、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依据法定情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刑事辩护是指当事人面临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均享有针对被指控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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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即是终审判决。如果当事人和家属想改判或发回重审,必须高度重视这最后的机会。一审不认罪被重判,二审想争取轻判,可以先跟二审检察官沟通签认罪认罚从宽,没争取下来再找法官沟通,补充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自首、立功等一审未认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用认罪认罚加补充情节的方式压低量刑。如果一审认罪,二审想争取无罪,有两种情况可行:一是非自愿认罪,比如羁押时间长受到胁迫、欺骗,本以为认罪能早点出来却被判很重;二是自愿认罪但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比如打人构成故意伤害但属于正当防卫,一审仅认定为防卫过当或互殴,二审可以继续做无罪辩护。但如果没有这两种情况,只是想搏无罪,成功概率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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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罪名没有异议只是量刑过重,二审尽量争取直接改判。比如一审判了5年量刑确实过重,辩护应围绕量刑过重、量刑不当论证,参考指导案例和同类案件判例,改判3年甚至实报实销有不小概率。而二审直接改判无罪的案件很少,全国每年只有百来起,大部分做无罪或罪名辩护的案件以发回重审为目标,一审重新开庭改判难度更小。比如一审被判集资诈骗罪,想改判无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围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事实认定错误辩护,争取二审发回重审。但要注意,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或事实认定错误为由发回重审仅限一次,若再次上诉或抗诉,只能依法判决,不能再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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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类犯罪(核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的辩护要围绕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危害后果、定罪量刑情节四大核心维度。主观层面无罪或罪轻辩护的核心是无骗税目的,比如真实交易背景下的挂靠或代开,税款已实际缴纳未造成损失;虚开用于走账但未抵扣税款;受蒙骗的普通员工对虚开本质和后果不知情。客观层面要区分虚开类型(让他人开、为他人开、介绍开)和作用地位(从犯、胁从犯),以及完全虚开和部分虚开的责任划分,还要否定虚开与税款损失的因果关系。危害后果层面要聚焦税款损失金额的认定,扣除已补缴的税款,否定预期损失,区分票面金额和税款损失。量刑情节包括自首、立功、从犯、补缴税款等,程序辩护要审查侦查程序合法性,排除非法证据,核查证据链的完整性(如开票方、受票方、资金流、货物流是否齐全)。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护律师还可以从案件事实入手辩护,比如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犯罪主体要件(如特定职务或身份犯罪),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目的(如制作淫秽物品罪无法定目的),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如不在犯罪现场、无作案时间)。辩护策略要基于已有事实、证据和当事人诉求确定,随着案情变化修正,不能完全按当事人要求决定,更不能脱离事实证据和法律框架。罪轻辩护适用于事实证据基本清晰充分的情况,争取从轻减轻;无罪辩护要根据事实证据,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提出,争取撤案或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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