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推行不占地或者少占地的安葬方式,倡导使用绿色环保丧葬用品,减少墓地石化、硬化。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鼓励和引导骨灰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安葬方式;在允许土葬的地区,鼓励和引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等安葬方式。
对按照前款规定方式实施生态安葬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解读】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是生态安葬的“倡导规范+激励保障”制度,通过“目标引领(不占地少占地)—方式细化(分区域引导)—补贴激励(有条件支持)”的三层设计,落实第三条“绿色生态”、第八条“改革土葬”、第十七条“节地生态安葬”的核心改革方向,破解传统殡葬“墓地侵占耕地、硬化浪费资源、丧葬用品污染环境”等痛点,推动殡葬方式从“重形式占地”向“重生态传承”转型。可从以下五个维度深入解析:
一、核心定位:从“传统厚葬”到“生态薄葬”的殡葬文明转型
本条的本质是用“生态优先”重构殡葬价值导向,通过“倡导性规范+选择性激励”的组合,引导社会接受“不占地、少占地、低污染”的安葬方式,最终实现“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减轻群众负担”的目标。其核心逻辑是:传统殡葬(尤其是土葬)依赖“硬化墓地、大型墓碑、一次性棺木”,导致“耕地减少(我国每年约占用10万亩土地用于墓地)、石材消耗(硬化墓地每平方米耗水泥0.3吨)、环境污染(焚烧纸钱释放PM2.5)”,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冲突。因此,必须通过“推行生态安葬”作为改革突破口,用“鼓励引导”替代“强制禁止”,用“补贴激励”降低转型阻力,最终实现“殡葬文明与生态文明协同”。
- 与第三条的协同:第三条明确“绿色生态”是殡葬改革原则,本条是“绿色生态”的操作化定义(不占地少占地、环保用品、减少硬化);
- 与第八条的协同:第八条“改革土葬”要求“集中安葬、节地生态”,本条土葬区“深埋不留坟头”是第八条的具体落地
- 与第十七条的协同:第十七条“鼓励节地生态安葬”是原则性规定,本条是分区域、分方式的细化方案(火葬区骨灰生态葬、土葬区遗体生态葬)。
1. “生态安葬”的总目标:不占地、少占地、低污染
- “不占地或者少占地”:核心是压缩墓地物理空间,如海葬(零占地)、树葬(单穴占地≤0.5㎡,仅为传统墓地的1/10)、深埋(遗体埋入地下1.5米以下,地表无标识);
- “倡导使用绿色环保丧葬用品”:明确替代传统污染用品,如用可降解骨灰盒(玉米淀粉材质,6个月自然分解)替代大理石骨灰盒,用鲜花、丝带替代纸钱、香烛,用布制寿衣替代化纤寿衣;
- “减少墓地石化、硬化”:禁止过度建设永久性设施,如传统墓地的水泥地面、花岗岩墓碑、石狮护栏等,生态墓地仅保留简单标识(如木质铭牌、树牌)。
根据火葬区与土葬改革区的差异,设计差异化生态安葬路径:
- 火葬区(实行火葬的地区):以骨灰生态化处理为核心,鼓励“骨灰不进棺、不落墓”的安葬方式:
- 海葬:将骨灰撒入指定海域(如天津渤海湾、上海长江口),需经民政部门批准(避免污染水源);
- 树葬:骨灰埋于树下,以树为“墓碑”(如北京长青园骨灰林,每棵树对应一个骨灰盒);
- 花葬/草坪葬:骨灰浅埋于花坛或草坪下,地表种植花卉或草皮(如上海福寿园“花坛葬”);
- 土葬改革区(允许土葬的地区):以遗体深埋简葬为核心,避免“平地起坟、立碑硬化”:
- 深埋:遗体埋入地下1.5-2米(超过耕作层),地表无坟头;
- 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禁止堆土成坟、铺设水泥地面、树立石碑,可留小型自然标识(如土堆上插木牌)。
- “有条件的地方”:指财政能力允许、生态安葬基础较好的地区(如东部沿海省份、生态示范市),避免“一刀切”增加欠发达地区负担;
- “适当补贴”:标准需合理适度(如海葬补贴3000-5000元/例,树葬补贴1000-2000元/例),可覆盖部分成本(如骨灰盒降解费用、运输费);
- “实施生态安葬”为前提:需丧属自愿选择实际完成生态安葬(如海葬需提供海洋部门出具的撒放证明,树葬需提供墓地管理方登记记录),防止“骗补”。
- 第十七条“鼓励节地生态安葬”是宏观原则,本条是分区域、分方式的实施细则(火葬区骨灰生态葬、土葬区遗体生态葬),并补充“环保用品”“减少硬化”等细节;
- 例如:第十七条“推广骨灰堂”可与本条“海葬、树葬”结合,形成“骨灰堂+生态葬”的多元选择体系。
- 农村公益性墓地(第二十条)需按本条要求改造为生态墓地:禁止硬化地面,采用“深埋+树葬”模式,单穴占地≤0.8㎡(传统墓地单穴≥2㎡);
- 例如:浙江安吉县将农村公益性墓地改造为“竹海葬区”,骨灰埋于竹林下,地表种竹子,实现“墓地变竹园”。
- 殡仪馆需提供生态安葬配套服务:如销售可降解骨灰盒、组织海葬活动、对接树葬基地;
- 禁止殡仪馆捆绑销售传统墓地(如“买墓地送骨灰盒”变相限制生态选择),需公示生态安葬选项及补贴政策。
- 将生态安葬的“类型(海葬/树葬)、地点、补贴发放、家属反馈”纳入“全国殡葬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监管(如某县树葬数量突增,系统预警“是否虚报”);
- 系统为丧属提供生态安葬地图(如附近树葬基地位置、补贴标准),提升选择便利性。
当前殡葬领域面临两大突出矛盾:一是“墓地资源枯竭”(我国城市墓地仅够用20年,一线城市墓地价格超房价),二是“生态代价高昂”(传统墓地每年消耗石材1.2亿吨,焚烧纸钱释放CO₂约500万吨)。第三十一条的出台具有三重现实意义:
- 缓解土地压力:生态安葬可节约90%以上墓地用地(如1亩地可建传统墓地约200穴,改树葬可容纳2000穴),助力“18亿亩耕地红线”保护;
- 降低群众负担:生态安葬免墓地费、少花丧葬费(如海葬仅需骨灰盒和运输费,成本比传统墓地低80%),补贴进一步减轻经济压力(如上海海葬补贴5000元,覆盖全部成本);
- 推动文明转型:通过“海葬追思会”“树葬纪念林”等活动,将“厚葬薄养”转向“厚养薄葬”,弘扬“生命回归自然”的绿色理念(如北京“骨灰林”成为市民追思打卡地)。
- 生态安葬需尊重民俗与信仰:对少数民族(如回族土葬)、宗教人士(如佛教火葬后建塔)的特殊需求,按第九条“尊重习俗”处理,不强制生态葬;
- 禁止“运动式推进”:不得下达“生态葬比例指标”(如“今年必须完成30%树葬”),避免引发群众抵触(如某县曾因强制平坟引发冲突,后改为“自愿+补贴”后参与率提升至40%)。
- 补贴对象:需为实际实施生态安葬的丧属(排除“只报名不执行”的情况),可要求提供骨灰撒放证明、树葬基地登记证等材料;
- 补贴标准:需公开公示(如政府网站公布“海葬补贴5000元/例、树葬2000元/例”),接受审计监督(防止挪用、虚报);
- 动态调整:根据财政能力、生态葬成本变化,每3年调整一次补贴标准(如物价上涨后可提高10%-20%)。
- 由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联合制定《绿色环保丧葬用品目录》,明确可降解材料(如骨灰盒的聚乳酸PLA、寿衣的有机棉)、禁用材料(如不可降解塑料、含重金属染料);
- 对“伪环保产品”(如标称“可降解”实为普通塑料的骨灰盒)进行处罚,保障消费者权益。
- 通过生命教育(如学校开设“生态葬意义”课程)、媒体宣传(如纪录片《树葬:让生命长成森林》)、示范引领(党员干部带头选择生态葬),改变“厚葬才是孝”的传统观念;
- 建立生态葬纪念平台(如线上“云追思”系统,可查看树葬树木生长情况),满足家属精神寄托需求。
- 正面案例:上海市自2010年推行“海葬补贴”以来,累计补贴超2亿元,海葬率从不足1%升至15%,每年节约土地约200亩。家属王女士选择海葬后,获5000元补贴,她表示:“把骨灰撒进大海,孩子说像爷爷在陪我们旅行,比买墓地更有意义。”
- 反面警示:某县为完成“生态葬指标”,强制要求所有土葬遗体“不留坟头”,甚至平毁已有坟头,引发村民抗议。后该县调整政策,改为“自愿选择+树葬补贴2000元/例”,并建设“村级树葬纪念林”,参与率逐步提升至35%。
总结:第三十一条通过“目标引领—分域引导—补贴激励”的制度设计,为生态安葬提供了“可操作的行动指南”,既回应了“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国家战略,又兼顾了群众的情感需求与文化认同。其本质是用“生态价值”重塑殡葬文化,用“激励相容”降低改革阻力,与“节地生态”“数字治理”“公益惠民”等条款共同构成中国特色殡葬治理的“绿色转型基石”,最终实现“逝者安息、生者减负、生态友好”的多赢目标,让殡葬改革真正“绿”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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