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记者从海南省档案局获悉,经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作为1998年公布施行后的第二次重要修正,《办法》立足档案工作的政治属性,优化了档案开放利用程序,创新档案服务形式,充实了档案工作人员能力建设与培训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档案监督检查的内容与范围。《办法》主要修改内容涵盖三大方面:

一是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明确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的工作原则;加强乡镇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定具有监督指导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案件职能的省级部门可以委托省档案部门监督指导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案件。

二是规范档案管理和优化档案开放利用。完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验收、保管等相关管理措施;充实了档案工作人员能力要求和培训方面的内容;明确档案监督检查内容和监管范围;优化档案开放利用的程序,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进一步提高档案开放利用水平。

三是对上位法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表述,删去原《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

此次修正的一大亮点,是创新性地规定:“具有监督指导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案件职能的省级部门可以委托省档案部门监督指导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案件。”自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来,全国档案系统在厘清职责、强化监管、突出公益服务、推进依法治档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但在部分交叉或边缘工作中,仍存在职责边界不清、部门协同不畅等问题。《办法》紧扣海南自贸港建设需求,坚持问题导向,完善档案工作机制,以“委托执法”的创新举措率先破解共性难题,为推动档案监管高效落地贡献海南方案。(通讯员王才丰记者钟起的编辑程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