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贵溪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秉持“如我在诉”理念,以优化营商环境和护企暖企为导向,庭后优解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
被告林某系从事家禽养殖的个体养殖户,其向原告某农业公司(系小微企业)订购饲料后拖欠货款。经催收无效后,原告农业公司起诉被告林某,请求判决被告林某支付所欠饲料款15万余元。调解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林某目前仅有少量流动资金用于维持养殖,而原告农业公司也急需回笼资金,双方均面临资金短缺的困境。
为纾解双方实困,承办法官在设身处地考虑双方状况后,结合涉企解纷经验建议被告林某将可以出栏的家禽加紧售卖,先行筹集部分款项;同时,基于双方有多年合作基础,承办法官经考量后建议双方继续维持供货关系,由被告林某通过分期履行及实时支付后续饲料款的方式,确保原告农业公司逐步收回欠款并保持一定收入。
两次建议均获接受后,承办法官随即组织双方商讨具体协议。13日,双方在庭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林某当场向原告农业公司先行兑付4万元,余款分期付清。为减轻被告林某的经济压力,双方还约定,履约期间,在被告林某守信还款的前提下,由原告农业公司以商定好的折扣价继续向被告林某供应饲料,该案得到最佳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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