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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陕西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共二十八条,202661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断、治疗、护理等诊疗相关活动引发的争议。值得关注的是,该《条例》在明确解决途径和规范医患行为上进行了具体的要求:

明确解决途径——

《条例》明确,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和程序,及时解答有关问题。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封存、启封以及有关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患者死亡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尸体存放和处理的规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并将讨论的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单位做好调查取证和纠纷处理工作。

《条例》明确,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晰、公平公正;涉及赔付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五类途径解决纠纷,包括双方自愿协商、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向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对案件涉及专业性问题复杂或者医患双方对争议事实存在重大分歧或者患者死亡的,认为需要借助医学、法律等专业知识进行调解的,可以启动专家咨询程序。专家咨询意见可以作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方案的重要参考依据,但不作为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规范医患行为——

《条例》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患者及其近亲属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理中,不得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不得隐匿或者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重大医疗纠纷;不得遗失或者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不得实施其他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诊疗制度和医疗秩序,对诊疗活动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见和诉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威胁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不得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不得在医疗机构及其周边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散发传单、堵塞大门或者重要出入口;不得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不得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不得组织、教唆他人实施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不得实施其他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演练,提升医疗纠纷处理能力;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指定专门负责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对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咨询,投诉,意见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及时予以处理。

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务部副主任潘善国认为,《条例》双向规范了医患行为,一方面,明确禁止侮辱、威胁、恐吓医务人员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为医务人员营造了安全稳定的执业环境,能更安心地投入诊疗工作;另一方面,也对医疗机构的投诉接待、病历管理等作出严格要求,倒逼医疗机构规范服务流程,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明确医疗纠纷处理原则和赔付标准,有利于推动医疗纠纷通过理性协商、规范调解与依法处理的途径解决,切实提升医疗纠纷解决效率与公信力。《条例》明确,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晰,公平公正;涉及赔付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的场所进行,不得扰乱医疗秩序;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两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书。

“立法来得非常及时,为一线医务工作者和患者都搭建了清晰的行为准则与维权框架,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极具现实意义。”潘善国表示,《条例》明确了自愿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等五类解决途径,构建起“协商先行、调解为主、诉讼终局”的多元机制,让医患双方发生争议后都有章可循,不用再陷入“不知找谁、不知如何维权”的困境,从源头减少了矛盾升级的可能。

整理 | 目兮

编辑 | 目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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