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百利 利百姓
民事执行实务指南
第二十五期
在民事执行的博弈场中,如果说虚假诉讼是潜伏在暗处的“软刀子”,那么规避执行则是被执行人公开对抗司法权威的“全能盾牌”。随着社会信用体系与数字化监控的深度融合,传统的“消失匿迹”式逃债已难以为继,取而代之的是更加专业、隐蔽且带有“合法外衣”的技术性避债。被执行人通过复杂的股权穿透、资产剥离、虚假租赁或是利用法律程序的空隙,使得法院在查控财产时面临“看得见、摸不着”或“账面清零”的被动局面。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以下简称《制裁规避执行意见》),这部文件在我国执行法律体系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不仅首次系统性地定义了规避执行的多维样态,更赋予了执行法院搜查、审计、代位权行使、悬赏执行等一系列具有极高威慑力的“硬性工具”。步入2025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深入实施,以及刑事自诉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中的常态化应用,该《意见》在穿透复杂逃债架构、保障胜诉权益方面的利剑作用愈发凸显。
第一章|规避执行的生态演变与制度响应
在2025年的执行语境下,规避执行已不再是单纯的物理躲避,而是一种基于法理对抗和财务隔离的精密策略。这种演变要求执行律师与执行法官必须具备穿透式思维,从形式上的“无财产”看到实质上的“财富转移”。
1.1 从单向逃避到系统性规避的范式转换
早期的规避执行多表现为被执行人隐匿车辆、转移现金等低级形式。现代规避行为则呈现出明显的“法律化”特征,具体表现为:
● 主体防火墙隔离:通过设立关联公司、代持协议或将核心资产设定在配偶、子女、情人等“影子主体”名下,实现风险与收益的人为分割。
● 权利负担虚假化:在不动产或大型设备上倒签长期租赁合同、虚设抵押权或通过“以租抵债”协议封锁处置空间。
● 财务流向隐匿化:利用虚拟货币(如USDT)、微信/支付宝个人账户、代发工资流水等非银行直连通道结算,造成公司账面处于持续亏损或零结余的假象。
1.2 《制裁规避执行意见》的制度内核与时代价值
《制裁规避执行意见》的核心逻辑在于“主动打击”。它打破了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举证、法院被动查控”的旧模式,确立了以“强化财产报告”为基础、以“强制调查手段”为支撑、以“社会协作惩戒”为外延的综合制裁体系。在2024-2025年度的司法裁判中,该意见作为解释相关执行行为效力的重要指引,频率极高地出现在法院针对虚假申报、隐匿财产而作出的罚款、拘留裁定书中。
规避执行的典型维度
《制裁规避执行意见》的反制逻辑
2025年实务增强点
信息层:隐匿财产线索
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与悬赏执行
结合大数据查控与电信定位,提升发现率。
实物层:隐匿物理资产
强制搜查住所与生产经营场所
针对电子数据(手机、服务器)的现场镜像取证。
财务层:账目造假与抽逃
引入司法审计,穿透关联往来
审计结果直接关联至追加股东/高管责任。
权利层:恶意处分债权
引导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诉讼
诉执衔接,通过撤销权直接回转资产至执行池。
威慑层:抗拒执行行为
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与刑事打击
拒执罪公诉转自诉的证据门槛精细化。
第二章| 财产报告制度的穿透:从形式填报到实质真实
财产报告制度被誉为执行程序的“测谎仪”。《制裁规避执行意见》明确要求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在实务中,被执行人往往利用“报喜不报忧”或“报小不报大”来规避核查。
2.1 财产报告的范畴扩张:全维度资产覆盖
在2025年的执行实务中,报告范畴已远超传统的“房产、存款、车辆”。根据最新的司法实践,律师应申请法院要求被执行人额外报告以下资产,否则即视为虚假报告:
● 数字经济下的财产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电商平台保证金、直播账号(如抖音、小红书)的打赏收益权、具备现金价值的商业保险保单以及虚拟货币私钥等。
● 未结清的债权关系: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或未到期债权、工程结算尾款、尚未领取的征收补偿款等。
● 关联交易与利益输送:过去一年内大额资金的流向说明、股权无偿转让后的实际控制权归属以及通过案外人代持的代持协议。
2.2 虚假申报的阶梯式法律后果
对于虚假申报或拒绝报告的行为,《制裁规避执行意见》确立了严厉的惩戒梯度:
(1)即时惩戒:罚款与拘留。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与其真实的银行流水、生活消费水平严重不符,法院可无需前置程序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例如在都昌法院(2025)的案例中,被执行人对其财产收入含糊其辞,法院通过约谈并出示惩戒告知书,迫使其当场履行义务 。
(2)信用封锁:失信名单的精准打击。虚假申报被视为典型的“主观抗拒执行”,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使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联合惩戒。
(3)刑事升级:拒执罪的引爆点。2024年11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隐瞒大额财产、经处罚后仍不报告的,属于拒执罪的入罪情形。被执行人刘某莉因利用他人微信账户收款且拒不申报,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刑事犯罪。
第三章|搜查权:破解实物资产隐匿的“破壁机”
当财产报告制度被突破后,搜查便成为执行法官深入敌营、获取一手证据的最有力武器。搜查不仅是为了寻找现金和首饰,更是为了获取能够推翻被执行人虚假陈述的核心物证。
3.1 搜查令的签发条件与高发适用场景
《制裁规避执行意见》要求法院在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或财务凭证时,应果断签发搜查令。实务中,搜查的高发场景包括:
● 生产经营场所的“两套账”搜查:针对那些表面亏损、实际红火的企业,通过搜查财务室的保险柜、服务器、私人电脑,往往能发现隐匿的内账、未经申报的现金收入以及真实的关联往来记录。
●个人住所的奢侈品搜查:针对宣称无财产但居住在高档小区、出入豪车的被执行人,搜查其住所内的实物,如收藏品、金条、名牌包、存折、保险合同。在青岛法院的某次行动中,法官当场搜查并扣押了被执行人的电动三轮车和大量现金,迅速击碎了其“赤贫”的谎言。
● 随身物品与移动终端搜查:被执行人的智能手机是现代执行中最富矿的“证言”。通过搜查被执行人的手机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网购收货地址,可以清晰勾勒出其财产流向和真实的消费能力。
3.2 搜查程序的规范性与对抗性分析
搜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执行法官或法警进行,且必须出示院长签发的搜查令。
● 证据固化技术:律师应建议法院对搜查全过程进行执法录像,对发现的现金、贵重物品应现场清点并填制清单,由在场人员签字。对于查获的存单或债权凭证,应立即采取冻结措施。
● 妨害搜查的法律责任:被执行人或其家属阻碍搜查、隐匿搜查物品的,法院可当场决定拘留;暴力袭警或抢夺搜查物品的,直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司法审计:穿透企业防火墙的“专业滤镜”
对于公司类被执行人,最核心的规避手段是“法人人格遮断”。通过将利润在关联公司间左右横跳,或由股东个人私领货款,使得被执行主体呈现出“空壳化”。此时,《制裁规避执行意见》及《财产调查规定》赋予的司法审计权便成了穿透迷雾的关键。
4.1 执行审计的启动要件:从“有疑”到“必审”
在2025年的司法语境下,审计程序的启动不再局限于被执行人主动同意。只要满足以下情形,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强制审计:
(1)财务状况存疑: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仍维持大规模生产,但报表显示连续零利润或亏损。
(2)财产流向不明:大额资金在诉讼或执行通知送达前后被突击转账至关联方或高管个人账户。
(3)人员混同迹象:被执行人与关联公司共用办公场所、共用员工,甚至共用一个微信收款码。
执行审计流程节点
实务要点
法律风险指引
审计申请
需提供初步线索,如关联公司工商内档、被执行人的广告投放记录等证明其仍有经营能力。
若无任何线索盲目申请,可能被驳回。
机构选定
由法院通过司法评价库选定,确保审计机构不受被执行人干预。
需核对审计机构是否与被执行人存在利害关系。
费用预缴
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预缴。若审计结果证实在逃债行为,该费用最终由被执行人承担。
律师需预判审计发现财产的可能性,避免成本空转。
拒不配合后果
被执行人拒绝提供账簿、凭证的,法院可对其法定代表人直接罚款、拘留。
拒不配合往往被推定为存在隐匿财产,可作为追究责任的辅助证据。
4.2 审计结果的效力转化:从“数据”到“责任”
审计报告不仅是一份财务说明,更是开启多项强制程序的钥匙:
● 转化为追加案外人:若审计证实股东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或存在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出资范围内或全额承担清偿责任。
● 转化为拒执罪证据:审计发现被执行人将货款隐匿在“账外账”中,或通过虚开发票冲抵利润,相关数据可直接作为拒执罪“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证据,移送公安机关。
● 转化为代位/撤销权诉讼:审计揭露的虚假和解或恶意放弃债权行为,是提起相关民事诉讼的直接依据。
第五章|域外与存续权利的追索: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执行赋能
被执行人最隐蔽的规避行为是“通过第三人留存财富”。他们可能保留对第三人的巨额债权而不予行使,或通过恶意处分使自己陷入“清偿不能”的假象。
5.1 未到期债权的拦截机制
《制裁规避执行意见》是一项极具威力的“口袋条款”: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
● 穿透式冻结:即使债权尚未届满履行期,只要债权关系真实存在,法院即可向次债务人(第三人)发出冻结裁定和履行通知书。
● 禁止处分义务:一旦被依法冻结,次债务人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即使次债务人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也不影响冻结的法律效力。这一机制有效切断了被执行人在债权到期瞬时转移资金的可能。
5.2 引导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诉执衔接”
《制裁规避执行意见》明确了法院的告知义务,即当发现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时,应引导申请人行使诉权。
● 2024年典型案例示警:在蒋某为规避支付抚养费而放弃继承权的案例中,法院认定该放弃行为无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胜诉权益。这提醒律师,在执行中若发现被执行人突然“变得大方”——如放弃继承、免除他人债务——应立即启动撤销权程序。
● 在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同时,应申请执行法院对涉案财产进行保全,防止其在诉讼期间再次发生流转。
第六章|社会化制裁:悬赏执行与信用围堵
在信息不对称的执行博弈中,仅靠法院的一己之力难以穷尽财产线索。《制裁规避执行意见》大力推行的悬赏执行与全方位信用惩戒,正是为了发动社会力量,让被执行人陷入“众目睽睽”的尴尬局面。
6.1 悬赏执行的数字化升级
2024—2025年,各级法院发布的悬赏公告已不再是单纯的纸质张贴,而是呈现出以下特征:
● 精准投放:利用社交媒体算法,将被执行人的悬赏信息推送给其近亲属、业务伙伴及邻居所在的地理范围。
● 悬赏条件的精细化:不仅悬赏财产线索,也悬赏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悬赏金额通常设定为执行到位金额的5%—20%,有的甚至由申请人自愿承担高达数万元的固定奖励。
● 法律保障:对于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法院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最终的悬赏费用。
6.2 限制出境与“限期改正”的刚柔并济
作为对规避行为的社会化制裁,限制出境是限制被执行人“跑路”的核心屏障。
● 预警机制:法院在签发执行通知书时,可同步将被执行人名单接入边检系统。这对于拥有跨国业务或海外居留权的被执行人具有极高的“痛点”打击效果。
● 信用修复的柔性导向:2025年的司法政策并非一味追求打击。最高法多次发布“信用修复典型案例”,强调对于虽有规避行为但在后期积极配合、提供担保或达成和解的被执行人,法院应及时将其从失信名单中撤出,助力其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第七章| 拒不执行罪:从民事违法到刑事重锤的跨越
规避执行行为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触碰了《刑法》的红线。2024年11月18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为制裁规避执行提供了最终的威慑武器。
7.1 拒执罪入罪标准的量化分析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及2024—2025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以下规避行为具有极高的入罪风险:
行为模式
法律定性与“情节严重”标准
典型制裁案例参考
恶意转移/隐匿财产
在执行通知送达后,将价值超过执行标的额30%或50%以上的资产转移至他人名下,导致执行不能。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虚假和解逃废债
通过与他人达成虚假和解协议、虚假支付证明,欺骗法院撤销执行。
侯某因以虚构债务方式放弃到期债权被判刑。
暴力/技术阻碍执行
破坏查封封条、转移已封存财物,或利用技术手段规避平台支付限制。
阻碍执行行为直接计入加重处罚情形。
累犯不改型
经法院罚款、拘留两次以上,仍拒不如实报告财产。
刘某莉案例:多笔大额资金未报告且屡教不改,最终入刑。
7.2 公诉与自诉的“双轨制”策略
在办理拒执罪案件时,不应仅指望公诉。2025年的实务趋势是“自诉先行”。
● 证据链的完备性:律师应利用民事执行中取得的审计报告、搜查清单、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记录以及法院的罚款拘留裁定,构建一套足以证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闭环证据 。
● 以刑促执的效果分析:刑事程序的启动往往能产生立竿见影的“促执行”效果。绝大多数被执行人在面临牢狱之灾时,会动用一切社会资源进行偿还。
第八章|在反规避执行博弈中的实务策略建议
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律师在执行程序中的职责已从“申请者”转变为“侦查者”和“博弈者”。
8.1 建立全流程的“证据收集库”
律师应指导申请人在诉讼阶段即开始收集证据:
● 业务流向取证: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保全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不仅是为了冻结余额,更是为了分析其交易对手方,为后续的司法审计埋下线索。
● 生活方式调查:利用社交媒体和合法查询途径,记录被执行人的出国记录、购买豪车记录、子女就读私立学校记录。这些证据在申请限制高消费和定罪中具有决定性作用。
8.2 实务操作建议表:如何精准运用《制裁规避执行意见》
律师操作模块
核心操作建议与法规依据
调查启动阶段
申请法院签发《财产调查令》,重点核查税务内档、社保记录及手机号码实名下的电子钱包。
僵局破局阶段
被执行人宣称亏损时,立即提交《司法审计申请书》。若对方拒绝提供财务资料,直接申请拘留其法定代表人。
财产回流阶段
发现被执行人与关联公司存在不正常资金往来,向法院报送《代位权行使告知申请书》,并同步提起撤销权诉讼。
惩戒施压阶段
若被执行人行踪不定,申请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并利用媒体曝光其失信信息。对于多次受罚仍无动于衷者,启动拒执罪自诉程序。
第九章|结语:构建执行威慑的立体防御网
从2025年的法治生态看,规避执行已不再是简单的避债游戏,而是一场法律专业性极强的“矛与盾”之争。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的司法审计、强制搜查、刑事打击等措施,构成了我国民事执行权中攻击性最强的部分。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对于执行律师而言,关键在于如何灵活组合这些工具,将被执行人精心设计的财务屏障转化为其入罪的阶梯。
大数据查控系统的全网覆盖、公检法司的联动协作,以及对虚假诉讼和规避执行的刑事常态化打击,正使规避执行的成本由“获利”转向“高危”。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多次执行典型案例点评中所强调的:任何试图挑战司法公信力、侵害胜诉当事人权益的行为,终将在法律的利剑下无所遁形。
本期我们深入研析了反规避执行的各项“硬骨头”措施及其在2025年实务中的进化。执行威慑的构建不仅需要打击规避,更需要规范执行权的行使,确保执行程序在制约与监督下健康运行。
下期预告
第二十六期:执行权的制约与监督体系——《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解读。 我们将重点探讨:执行权的“审执分离”实操、如何通过“一案双查”纠正不规范执行行为,以及在执行受阻时,申请执行人如何通过法律监督程序寻求最高层次的救济。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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