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老师教你打官司”,今天讲第48课:院长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可以这样做。
“院长发现”属于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在《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都有相关规定。用好“院长发现”这一审判监督程序,对解决疑难复杂案件来说,尤其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具有特殊意义。
《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这意味着,如果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生效后,院长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院长有责任将此错误提交给审判委员会审查和处理。这是案件再审的重要启动方式之一。
再审的启动与流程是这样的:院长发现判决或裁定错误后,首先需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审判委员会将对案件全面审查,以确定是否确实存在错误,并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如果审判委员会认为原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将决定启动再审程序。此时,法院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重新审判案件。
关于再审的审判流程,以刑事诉讼为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再审将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再审将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这确保了再审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道理,与此基本一致。
事实上,案件确实可以通过院长发现并启动再审程序,以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判决或裁定。这是司法体系中重要的自我纠错机制,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而法院院长发现错案,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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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发现。如上所述,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调解,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这是法院院长发现错案的重要途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法院院长可以复查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是通过当事人申请再审发现。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在再审过程中,如果法院院长发现原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也会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因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也是法院院长发现错案的重要途径。
三是通过自查自纠机制发现。除了上述两种方法,法院院长还可以通过自查自纠机制来发现错案。例如,可以定期组织对本院已结案件的质量评查,通过评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同时,也可以鼓励和支持法官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协作,共同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这些方法共同构成了法院院长发现错案的完整体系,为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发挥了重要作用。最后需要说明的是,院长发现程序不能滥用,更不能成为枉法裁决的特殊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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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据媒体报道,近日,某中级人民法院以本院“院长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达三年之久的终审判决“确有错误”为由,裁定再审并改判,不但推翻了本院的终审判决,还否定了同级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以及省高院的再审裁定。这种做法争议很大,立即引发舆情关注。
我是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如果你有什么法律问题希望咨询,请给我留言吧。
(本文根据北京元法堂、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打官司系列】视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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