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公墓应当以节地生态安葬为导向,推行墓位和墓碑小型化,并划定一定区域实施生态安葬和骨灰格位安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禁止变相扩大墓位占地面积或者使用高档材料。禁止设置违背公序良俗的标志物。
【解读】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是公墓管理的“节地生态规范与违规禁止”制度,通过“导向引领(节地生态)—标准限制(面积/高度)—违规禁止(变相扩大/高档材料/不良标志物)”的三层设计,落实第三条“绿色生态”、第八条“改革土葬”、第十七条“节地生态原则”、第二十一条“禁止宗族墓地”等核心要求,解决传统公墓“墓位过大、墓碑过高、材料奢华、攀比成风”等痛点,推动公墓从“占地炫耀”向“简约生态”转型,守护殡葬公益与公序良俗。可从以下五个维度深入解析:
一、核心定位:从“占地炫耀”到“节地生态”的公墓治理革命
本条的本质是用“节地生态”重构公墓价值导向,通过“小型化规范+标准限制+违规禁止”的组合,终结公墓“以大为荣、以奢为贵”的畸形文化,确立“简约、生态、公益”的公墓新范式。其核心逻辑是:传统公墓(尤其是经营性公墓)存在“墓位超标(单穴占地2-4㎡,远超实际需求)、墓碑过高(1-2米,破坏景观)、材料奢华(汉白玉、铜饰)、标志物炫富(大型石狮、家族徽章)”等问题,导致“土地浪费(我国公墓年占用土地超5万亩)、攀比成风(‘活人墓’‘豪华墓’屡禁不止)、公序良俗受损(封建迷信、炫富拜金)”。因此,必须通过“节地生态导向”明确改革方向,以“面积/高度限制”划定刚性红线,用“禁止违规”切断灰色链条,最终实现“公墓节地化、生态化、去功利化”的目标。
- 与第十七条的协同:第十七条“节地生态安葬原则”是宏观要求,本条是公墓领域的操作细则(墓位小型化、生态葬区划定);
- 与第三十一条的协同:第三十一条“生态安葬倡导”与本条“公墓内划定生态安葬区域”衔接,形成“公墓内生态葬+公墓外生态葬”的多元体系;
- 与第三十三条的协同:第三十三条“骨灰格位安葬倡导”与本条“公墓内划定骨灰格位区域”结合,推动公墓从“墓地为主”向“格位+生态葬为主”转型。
- “推行墓位和墓碑小型化”
- 墓位小型化:单穴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8㎡(传统墓地单穴2-4㎡),双穴墓位不超过1.2㎡(参考《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 墓碑小型化:墓碑高度不超过0.8米(传统墓碑1-2米),宽度与墓位匹配,禁止“立碑加底座”变相增高(如某公墓墓碑高1.5米,属违规);
- 目的:通过“物理空间压缩”减少土地占用(1亩地可建小型墓位约800穴,传统墓位仅200穴)。
- “划定一定区域实施生态安葬和骨灰格位安葬”
- 生态安葬区:在公墓内划定专门区域,推行树葬、花葬、草坪葬(参照第三十一条),单穴占地≤0.5㎡;
- 骨灰格位区:设置骨灰格位架(参照第三十三条),单格位占地≤0.1㎡,优先满足骨灰存放需求;
- 比例要求:公墓内生态安葬区和骨灰格位区占比不低于30%(地方可结合实际提高)。
- 限制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墓审批与监管);
- 标准制定:具体墓位占地面积、墓碑高度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避免地方“各自为政”,如全国统一“单穴≤0.8㎡、墓碑≤0.8米”);
- 动态调整:标准需根据土地资源、技术进步定期修订(如未来推广“壁葬”“塔葬”可进一步缩小面积)。
- 禁止变相扩大墓位占地面积:通过“墓基加宽、附属设施(如围栏、花坛)侵占相邻空间、预留‘活人墓’空位”等方式扩大实际使用面积(如某公墓墓位标注0.8㎡,实际通过围栏扩至1.5㎡,属违规);
- 禁止使用高档材料:禁止用进口石材(如意大利大理石)、贵金属(铜、金箔)、珍稀木材(红木)建造墓位或墓碑(允许使用本地普通石材、混凝土);
- 禁止设置违背公序良俗的标志物:标志物需符合“简约、庄重”原则,禁止设置大型石狮/麒麟(炫富)、宗教符号(传教)、家族徽章(宗族化)、‘风水摆件’(迷信)等(如某公墓墓位摆放“招财貔貅”,属违背公序良俗)。
- 第十七条“鼓励节地生态安葬”通过本条细化为“公墓内小型化墓位+生态葬区+骨灰格位区”,形成“公墓生态化改造”的具体路径(如某公墓将30%区域改为树葬区,单穴占地从2㎡降至0.5㎡)。
- 公墓内划定生态葬区(树葬、花葬)与公墓外生态葬区域(第三十二条“划定区域”)互补,满足不同家属需求(如城市公墓内生态葬区服务城区居民,郊区划定区域服务周边农户)。
- 公墓内骨灰格位区需按第三十三条“公益收费”要求运营(不收取或适当收取维护费),禁止炒卖格位(如某公墓将格位分为“普通/豪华”等级收费,属违规)。
- 群众发现公墓“墓位超标、使用高档材料、设置不良标志物”,可向民政部门投诉(第十三条),民政部门需15日内核查(如测量墓位面积、检查材料材质),责令整改并处罚(如对违规公墓罚款5-10万元)。
- 将公墓“墓位面积、墓碑高度、生态葬区占比、违规记录”纳入“全国殡葬管理信息系统”,民政部门可实时监控(如某公墓生态葬区占比仅10%,系统预警“未达标”),群众可查询公墓合规性(如“某公墓是否使用高档材料”)。
当前公墓领域存在三大突出问题:一是“墓位超标占地”(单穴占地普遍超1㎡,一线城市墓地价格超房价),二是“奢华攀比成风”(汉白玉墓碑、活人墓、家族墓盛行),三是“公序良俗受损”(封建迷信标志物、宗族化标识)。第三十四条的出台具有三重现实意义:
- 节约土地资源:小型化墓位可提升土地利用率3倍以上(1亩地从200穴增至800穴),助力“18亿亩耕地红线”保护(如某省推广小型化后,年节约公墓用地2000亩);
- 遏制攀比风气:禁止高档材料和不良标志物,推动“厚养薄葬”理念(如上海某公墓改用普通花岗岩墓碑,价格下降60%,家属选择率提升);
- 守护公序良俗:清除封建迷信和宗族化标识,维护公墓“庄重、简约”的公共属性(如拆除某公墓“家族祠堂式墓区”,恢复公共祭拜空间)。
- “小型化”量化:国务院民政部门需制定《公墓墓位与墓碑尺寸国家标准》,明确“单穴≤0.8㎡、双穴≤1.2㎡、墓碑高≤0.8米”,附示意图(如墓碑厚度≤0.1米);
- “变相扩大”认定:通过“测量实际使用面积(含附属设施)”“检查是否预留空位(活人墓)”“核查材料采购发票(是否高档)”等方式界定(如某公墓墓位标注0.8㎡,实测含围栏1.5㎡,属变相扩大)。
- “高档材料”负面清单:进口石材(意大利卡拉拉白大理石)、贵金属(铜、银、金箔)、珍稀木材(紫檀、黄花梨)、玻璃幕墙等;
- “违背公序良俗标志物”负面清单:大型石狮/麒麟(高度>0.5米)、宗教雕像(十字架、佛像)、家族徽章/族谱碑、风水罗盘/八卦镜、“招财进宝”类摆件等。
- 要求公墓优先建设生态葬区和骨灰格位区,不得“只批墓地、不批生态区”(如某公墓申请扩建时,民政部门要求其生态葬区占比不低于40%);
- 对“生态葬区使用率低”的公墓,减少墓地审批指标(倒逼公墓推广生态葬)。
- 民政部门联合自然资源部门(查土地使用合规性)、市场监管部门(查材料价格与质量)、城管部门(查标志物设置)协同执法(如某公墓用汉白玉墓碑,民政部门责令拆除,市场监管部门对其高价收费立案调查)。
- 正面案例:浙江省杭州市某公墓严格执行第三十四条:① 单穴墓位0.6㎡(含墓碑)、双穴1.0㎡,墓碑高0.7米(本地花岗岩);② 划定40%区域为生态葬区(树葬、草坪葬)和骨灰格位区(格位费500元/个,成本价);③ 禁止任何高档材料和标志物。实施后,该公墓土地利用率提升3倍,生态葬占比达45%,家属满意度98%,成为“全国节地生态公墓示范点”;
- 反面警示:某省某经营性公墓违规建设“豪华墓区”:单穴墓位2㎡(含汉白玉墓碑、铜制围栏),墓碑高1.5米,设置“家族徽章”和“招财貔貅”标志物。民政部门查处后:① 责令拆除违规墓位20座,恢复土地;② 罚款10万元;③ 将该公墓列入“失信名单”,暂停新增墓位审批。
总结:第三十四条通过“节地生态导向—小型化规范—违规禁止”的制度设计,为公墓管理划定了“简约、生态、公益”的底线,既推动了公墓从“占地炫耀”向“节地生态”转型,又遏制了攀比之风与公序良俗受损问题。其本质是用“标准刚性”替代“随意扩张”,用“禁止红线”守护“公益初心”,与“生态安葬”“骨灰格位安葬”“数字治理”等条款共同构成中国特色殡葬治理的“公墓规范基石”,最终实现“公墓节地化、生态化、去功利化”的目标,让公墓真正成为“逝者安息、生者减负、生态友好”的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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