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的,如何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如何定罪处罚?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荥阳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对既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又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财物行为的定性,应从行为人采取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意识方面区分盗窃与诈骗。
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诈骗行为只是为盗窃创造条件或作掩护,被害人也没有"自愿"交付财物的,就应当认定为盗窃。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诈骗,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盗窃行为只是辅助手段的,就应当认定为诈骗。
在信息网络情形下,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上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资窃罪定罪处罚。而行为人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为支付货款点击付款链接而获取财物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如何定罪处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解释》(法释〔2000〕12号,2000年5月24日起施行)第九条明确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如何定罪处罚?
对此,《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解释》(法释〔2003】8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四、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公通字【2014】13号)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荥阳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荥阳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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