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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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及所属人员作为监察机关的重点监察对象,在接受监察监督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实施妨碍监察工作的行为。
那么,被监察的检察机关或人员若存在不当行为,哪些情形会被予以处分?
周军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为您详细解读具体可被处分的行为及相关处置规则。
根据相关条例规定,被监察的检察机关、所属单位及人员,若存在以下六种行为之一,将触发处分程序,由有关检察院或监察部门依法处置: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
此类行为直接破坏监察工作的真实性基础,是典型的妨碍监察调查行为。无论是故意隐瞒案件关键事实,还是通过出具虚假证明、转移毁灭证据等方式规避监督,都会严重影响监察机关对事实的认定,必然会被追责。例如,某检察机关在监察部门调查相关问题时,隐匿涉及违规审批的关键文件,就属于此类可被处分的行为。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案件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必要情况
配合监察机关提供相关材料,是被监察对象的法定义务。若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提交材料,或直接拒绝提供监察所需的文件、账目、案件材料等,会阻碍监察工作推进,符合处分条件。比如,监察部门核查某检察人员履职违规问题时,其所在单位拒绝提供相关工作台账,就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
此类行为通常是为了逃避后续可能的责任追究,通过变卖、转移与监察事项相关的涉嫌违规或违法所得财物,试图掩盖事实、规避处置。只要在监察调查期间实施了该行为,无论是否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都将被依法处分。
(四)拒绝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监察部门在调查过程中,有权就相关事项向被监察对象询问核实,被监察对象需如实、清晰地作出解释说明。若无正当理由拒绝回应监察部门的合理询问,不配合核实相关问题,就属于违规行为,需接受处分。
(五)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
举报是公众监督检察机关及人员的重要途径,受法律严格保护。若被监察对象实施阻拦、压制举报的行为,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既侵犯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监督秩序,属于性质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必然会被从严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除上述五种明确列举的行为外,若被监察对象实施了其他违反监察相关条例的行为,且情节达到严重程度,也将被予以处分。这一兜底条款确保了对各类违规行为的全面覆盖,避免出现监管空白。
周军律师提醒,若发现被监察的检察机关或人员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尤其是阻拦、压制举报、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可通过监察机关官方举报渠道、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渠道等合法方式反映。遇到违规行为认定、举报流程、权益维护等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帮助,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助力监察工作依法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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