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3起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1

吉林省、黑龙江省跨省非法收集转运处置废铅蓄电池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通过国家固废管理信息系统对近3年全市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数据分析发现,2024年度废铅蓄电池收集、转移、处置量较上年同期出现不合理下降,初步判断部分废铅蓄电池可能存在通过非法渠道流失的情况。市支队立即商请长春市公安局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加强信息共享。

4月23日,公安大数据筛查发现,疑似不法分子将从长春市公主岭等地回收的一车废铅蓄电池运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而该地无相关危废处置企业。次日,市支队4名执法人员赶赴牡丹江市暗查。4月25日凌晨4时30分,通过无人机侦查发现某村庄一厂房内疑似正在进行废铅蓄电池非法拆解、熔炼活动。执法人员立即上报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一时间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发送协查信息,两省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迅速启动跨省联动机制。市支队配合牡丹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牡丹江市公安局开展现场调查,查实何某某等人非法拆解、冶炼废铅蓄电池的违法事实。

经查,2025年3月1日,何某某租用牡丹江市爱民区一厂房,用于拆解、冶炼废铅蓄电池。4月12日至23日期间,其委托他人冒充有资质单位陆续从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市等地收购废铅蓄电池共计142.19吨。何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暴力拆解电池,取出废铅板。4月24日18时开始温炉,4月25日零时许投入废铅版进行熔炼,加工成铅锭。期间未采取防渗漏措施,造成土壤污染。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经鉴定,冶炼车间部分土壤中铅含量超基线3075.92倍,镉含量超基线32.25倍。该非法处置活动仅进行4个半小时,即被两省执法部门联合查获,实现“露头即打”。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何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置废铅蓄电池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6月3日,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 6月5日刑事立案调查。11月20日,主犯何某某被抓获。目前黑龙江、吉林两省生态环境、公安部门正协作追查上游涉案线索,全力摧毁黑色产业链。

案例2

非法收集处置机动车尾气净化废催化剂(废三元催化剂)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7日,长春市公安局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以下简称市环侦支队)向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通报一起涉及机动车尾气净化废催化剂(废三元催化剂)非法处置的案件线索。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危险废物非法收集与处置,公安、生态环境两部门决定启动联合办案机制。

7月9日,市支队与市环侦支队联合对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一处厂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刘某正在厂房内进行机动车尾气净化废催化剂粉碎、研磨作业。经查,刘某于2023年6月租用约500平方米个人厂房从事相关生产活动。现场发现堆放机动车尾气废三元催化装置、不同车型废催化剂碎块、部分已拆解的废三元催化装置以及拆解后空壳体等,并设有粉碎研磨机、压力破碎机、切割机等生产设备。为防止可能造成的证据灭失、被隐匿或非法转移,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对主要生产设备实施紧急查封,对已加工及未加工的废三元催化剂粉末、碎块等物品实施紧急扣押。市支队同日启动司法鉴定调查。

经查,刘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集机动车尾气废催化剂,通过破碎、研磨等方式累计处置超过98吨。其将加工后的废催化剂粉末通过网络渠道销往外省,涉案资金达6100余万元。据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其所租厂房外北侧、南侧、西侧土壤均受到污染损害。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对刘某两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一是无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处置;二是从事机动车尾气废催化剂处置生产活动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257.5万元。

刘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置机动车尾气废催化剂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关规定,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刘某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调查。

案例3

刘某利用渗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并抛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11日,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接群众举报,反映朝阳区富锋街道范家村一金属表面处理厂涉嫌非法生产。当日,市支队联合长春市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正在碱液槽下使用明火加热进行金属表面发黑处理作业,并将槽上漂浮物捞出后抛洒至外环境。在厂房大门外约10米处,当事人刘某私自挖掘渗井,用于排放碱洗槽和酸洗槽涮洗工件产生的生产废水。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现场主要生产设备实施查封,并由市支队对排入渗井的废水及抛洒至外环境的废漂浮物启动司法鉴定调查。

经查,刘某于2024年5月从个人手中花4万元购买了金属表面处理全套旧生产设备,同年8月起,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借用范家村李家窝棚一处个人养殖场约200平方米区域,对外承接金属表面发黑处理加工业务。生产期间,刘某私自挖掘渗井排放未经处理的含重金属废水。经鉴定,废水中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同时,刘某还将金属表面处理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倾倒至外环境。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责令刘某立即停止无环评审批手续从事金属表面发黑处理加工作业环境违法行为;清理排入渗井中的生产废水及倾倒至外环境中的碱液槽漂浮物,恢复原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环境影响。对刘某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从事生产、利用渗井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擅自倾倒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三项违法行为合计罚款90.9万元。

刘某通过渗井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含重金属废水及向外环境排放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触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污染环境罪相关规定,目前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对刘某立案调查。

来源:中国吉林网综合自长春生态环境

编辑:刘星彤  审校:刘怡彤

主编:曲翱   监制:陈尤欣

统筹: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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